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被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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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0月18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志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贪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冯志明曾担任“呼格案”专案组组长。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局长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3个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伙同妻子金焱(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房产,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3891091元;冯志明对34428288.28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擅自处分国有资产,将15万元售车款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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