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1月28號做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5-50萬,將被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惡意透支信用卡
“數額較大”。根據我國刑法196條,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什麼叫惡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都算。
啥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
3、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4、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這裡爭議最大的是“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這事哪有這麼容易說清楚?
我本來想問點啥的,不敢。
閱讀更多 獨成一我論古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