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秩序管理,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巩固开化县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办法》及《衢州市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从2019年1月14日起,开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县城(含华埠城区)范围内的违法停车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从严整治。
一、下述七种情形的车辆将予以拖移
一是人行横道上停车;
二是公交、出租车专用泊位内停车;
三是交叉路口停车;
四是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
五是脱检、脱保车辆停车;
六是无牌、套牌、改装车辆停车;
七是交通违法五次以上(含五次)未处理的车辆停车。
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佩戴安全头盔
第一次被交管部门发现的先给予警告,第二次被发现的将被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乘坐人不佩戴头盔的将给予罚款1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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