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修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2月起繞城高速公路以內等區域將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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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月起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等区域将禁放
重庆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月起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等区域将禁放重庆修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月起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等区域将禁放

《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現場。華龍網 記者 李裕錕 攝

落實《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相關部門這樣表態

新重慶客戶端-華龍網12月29日19時訊(首席記者 徐焱) 今(29)日召開的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審議並修訂通過了《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在會後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制工委主任張曉濤對修訂後的條例作了解讀。記者注意到,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將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和北碚區、渝西各區的城市建成區確定為了煙花爆竹禁放區域。

》》為什麼要修訂?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汪紹敏在市政府關於《重慶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中稱,現行條例對規範我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大氣噪聲汙染、預防煙花爆竹重大安全事故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年,《重慶市汙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發〔2018〕28號)、《重慶市貫徹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18〕134號)均對禁放煙花爆竹提出新要求,對條例的修訂,是為了減少環境汙染,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

重慶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中提到,嚴格燃放煙花爆竹管理,逐步擴大禁放和限放區域範圍,不但是提升城市安全管理水平所需,也是堅決打好環境汙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的重大舉措,因此對條例進行修訂,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是十分必要的。

“重慶在燃放煙花爆竹管理上經歷了兩個階段,1997-2005年主城區禁放,2005-2018年主城區由禁放改限放,限放規定實施13年來,煙花爆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城市大氣汙染問題日益突出。”張曉濤在就條例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也表示,如今市民的生活方式、文明素質發生了較大變化,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認識和需求也相應發生了變化,對於控制燃放煙花爆竹、改善空氣質量的呼聲比較強烈,因此有必要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等規定進行調整。

》》哪些地方禁放?

按照條例規定,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含繞城高速公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北碚區、江津區、合川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大足區、璧山區、銅梁區、潼南區、榮昌區的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城市建成區的具體範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佈。其他區縣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向社會公佈。

修訂後的條例也完善了禁放區域以外的禁止燃放區域和場所,根據過去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經驗,條例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化糞池、沼氣池、地下管網、橋樑、隧洞、軌道交通設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的場所區域。

此外,除了禁放的規定,條例中還要求,除依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存放重量超過十公斤的煙花爆竹。

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從具有許可證的零售經營點購買。不得在居民棚戶區、居民樓的陽臺、窗戶、樓道、屋頂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航空器、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如何銷售運輸?

修訂後的條例中規定,重慶對煙花爆竹經營實行專營,市供銷合作組織負責全市煙花爆竹的統一歸口經營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供銷合作組織應當配合做好零售經營選點、規劃和管理有關工作,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煙花爆竹。

零售經營點在許可期限屆滿後,應當停止經營,並將未銷售的煙花爆竹及時處理,不得繼續存放。零售經營點應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懸掛零售經營許可證,按照零售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時間和地點經營煙花爆竹。

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的運輸許可,未經許可不得運輸。承運單位運輸煙花爆竹應當攜帶許可證件,按照核准載明的品種、數量、路線、有效期限等規定運輸。

》》違法怎樣處罰?

修訂後的條例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一方面明確了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細化了禁放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幅度。

具體來看,在禁放區域或者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或違反安全燃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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