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甘肃省检察院召开甘肃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甘肃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快来跟小编了解一下吧~~~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马某甲、马某乙“早私婚”强奸案

甘肃省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害人马某,由于其母早年去世,其父长期离家经营一家饭馆,马某一直由其姨母马某甲抚养。在马某甲家中,马某与马某甲前夫之子马某乙(案发时19岁)以兄妹相称共同生活8年。2018年1月19日,马某甲强迫马某嫁给马某乙,并进行了宗教结婚仪式。马某乙明知马某未满14周岁而与之结婚,并发生性关系。临夏县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马某甲、马某乙提起公诉,后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发后,检察机关及时联系马某的父亲,督促其履行监护义务,同时积极协调教育部门,解决了马某的受教育问题。目前,被害人马某已由其父抚养,并重返校园。

典型意义

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留守儿童成为一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特殊群体。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侵害留守儿童的犯罪,保护其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督促在外务工的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留守儿童群体的关爱救助,传递司法温情,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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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 年10 月9 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校教师)在给学生上课期间,因被害人刘某某(14岁)做错题没及时站起来,多次用手殴打刘某某头、颈部,致使刘某某左耳受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瓜州县检察院以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最终,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发后,检察机关与当地教育、共青团、文体、妇联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并围绕校园安全问题,提出完善校园安全监管机制、规范教职工言行、加强教职工法治教育的建议,得到了县教育局的重视,不仅采纳了建议,而且督促相关学校进行了整改。

典型意义

加强校园法治教育

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强调严师出高徒,认为玉不琢不成器,甚至教师们也认为对学生使用体罚、殴打行为是为学生好,是对学生的严格管教,而忽视了可能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本案的发生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提出警示,即使出于关爱,对学生的管教也要有尺度,采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同时,对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也敲响了警钟,强化校园法治教育,提高教师法律意识必须常抓在手,常抓不懈。

闫某某等人强迫卖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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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闫某某(23岁)、王某某(26岁)、吴某某(17岁)、李某某(女,20岁)、张某琴(女,21岁)系以张某某(32岁)为首的,以讨债为生的小团伙组织成员,平时在张掖市甘州区一带活动,张某某指使闫某某寻找姑娘卖淫,供团伙成员花销。2016年3月20日晚,闫某某在张掖市一家旱冰场内遇见被害人赵某某(女,17岁),遂将其骗至某宾馆,伙同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和张某琴强迫赵某某卖淫,期间闫某某、王某某分别强奸了赵某某。后闫某某因对赵某某卖淫所得分配不满,于2016年4月1日单独将赵某某带至民勤县某宾馆内,强迫赵某某卖淫,并强奸赵某某。

案发后,民勤县公安局以闫某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该案系团伙犯罪,张某某为首要分子,在强迫卖淫过程中起指挥作用,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琴等为成员,在强迫卖淫过程中均积极实施了殴打、威胁、恐吓等行为,应以强迫卖淫罪的共犯认定。虽然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琴强迫卖淫的行为发生在张掖市,但应一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民勤县公安局发出纠正漏捕意见书,在审查起诉时一并将张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张某琴与闫某某起诉至民勤县法院。经审判,民勤县法院认定闫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追捕的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张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张某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某某、李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依法追捕、

起诉五名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告人

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因管辖问题仅对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情况,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建议、督促公安机关追加逮捕了五名犯罪嫌疑人,使全部涉案犯罪嫌疑人及时归案,受到了应有的制裁。该起案件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表明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检察官见疑不放成功制止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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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7日,兰州市安宁区检察院的一名未检干警在乘坐公交车上班途中,听到同车的一名女生打电话,不断重复说“学校”、“被欺负”、“打架”之类的事情。这名干警意识到这极有可能与校园欺凌有关,于是向女生表明身份,进行仔细询问并获知包括所在学校、涉事学生信息等详细情况,告诉女生不要“约架”,检察机关会尽快介入处理。后安宁区检察院积极协调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和兰州市检察院,迅速与相关学校取得联系,介入处理问题,与学校共同行动,成功制止了一起即将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

典型意义

本次事件中,未检干警在八小时之外通过职业敏感性准确判断事件性质,迅速联动处置,成功制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体现了未检干警的责任担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件的成功处置,为如何发现并有效处置涉未案件线索,加强检校共建,建立校园欺凌预警机制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金某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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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与妻子窦某某系再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窦某某与前夫生有一女小红,与继父、母亲、弟弟四人共同生活。2017年5月26日,金某某心生邪念,将13岁的被害人小红强行奸淫。经鉴定,小红患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案发时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最终被告人金某某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

案发后,白银区检察院考虑到被害人小红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系继父金某某打工所得,金某某被羁押,全家生活即陷入困境,为此,白银区检察院及时为小红及其家庭申请到司法救助金1万元,同时又与当地民政、妇联等部门联系,为小红家庭申请到临时救助金3000元和低保救助。为了让小红的家庭真正从贫困状态摆脱出来,考虑到其母窦某某工作技能有限,该院为窦某某联系了一份道路保洁工作,保证了窦某某家庭生活的正常进行。

典型意义

积极开展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

防止被害人家庭因案致贫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只是就案办案,而是自觉将视线放在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上,尽最大努力防止被害人家庭因案致贫,造成新的社会问题。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态度和决心。

贺某、杨某购买假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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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贺某(16岁)、杨某(17岁)伙同张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经预谋,由张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快递邮寄的方式,从QQ昵称叫“龙四”(真名孙赫,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币。后三人将假币带至兰州市城关区某宾馆房间内,将假币裁边做旧,再通过购买水、零食等方式进行使用。因酒店服务员打扫房间发现了假币,致案发。城关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以贺某、杨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12日二人均因购买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城关区检察院及时开展调研,发现辖区内一些网吧依然存在未成年人轻易进入,个别未成年人把网吧作为生活、娱乐主要场所的问题。为此,该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校园周边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和违法经营的商业摊点进行整治,多家网吧受到了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筑起防护堤坝 预防网络犯罪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逐渐变宽,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青少年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相关案例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制定防范对策和措施,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远离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与社会、学校、家庭共同筑起网络犯罪防护堤坝。此案的办理,为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和预防拓宽了视角和思路。

赵某某、程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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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8日下午,庄浪县某中学学生程某某(17岁),被老师叫去帮忙搬运甘肃省高中水平学业测试考试试卷。事后程某某与同学赵某某(16岁)、刘某(因不满16周岁被治安处罚)商量盗取试卷,因程某某当晚有事,便让赵某某、刘某盗窃试卷。二人盗得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四科甘肃省高中水平学业测试试卷后返回赵某某的租住屋,与程某某一起对该试卷作答以应付考试。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走访,2016年12月20日,庄浪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依法传唤赵某某、刘某、程某某进行讯问,三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庄浪县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程某某二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案目的仅是为了通过会考考试,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且案发后二人能自愿认罪,积极悔过,其家属和学校都愿意对二人进行监督帮教,该院依法对程某某、赵某某作了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二人进行为期半年的帮教,最终二人顺利考上了大学。

典型意义

加强法治宣传

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少见的罪名,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盗窃试卷后,只是觉得违反了校纪校规,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教育仍需加强。本案的发现和办理,为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提供了一个典型案例和崭新素材。

王某等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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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肃南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均是高二在校学生,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为了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三人放下思想包袱,以最好的状态迎接高考,肃南县检察院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在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决定中,选择作出了更利于三人成长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对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肃南县检察院还邀请其家长和学校老师参与,面对面对三人进行思想辅导、训诫教育和谈心交流,同时持续关注三人的学习、生活情况,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最终,三名被不起诉人均顺利考上大学。

典型意义

开展帮扶教育

为失足少年成长护航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且所犯罪行较轻,事后悔罪心理较强。面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一诉了之”或者“一放了之”,而是深挖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原因,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帮助这些误入歧途的孩子顺利回归社会。自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来,我省已有近百名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的帮教下考入了大学,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进一步凸显了未检工作价值。

李某、董某遗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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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董某夫妻二人经预谋后,将出生四个月、患有重病的儿子遗弃在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门口北侧垃圾桶旁,后逃离现场。清洁工在打扫卫生时发现了被遗弃的婴儿,致案发。麦积区检察院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家庭经济困难,及时联系民政部门为该男婴申请到2万元的救助金,用于该男婴的治疗费用(4月6日该男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2018年3月14日麦积区检察院以李某、董某涉嫌遗弃罪向麦积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8日,法院认定二人犯遗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依法打击遗弃儿童犯罪

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

近年来,遗弃患病婴幼儿案件屡有发生,被告人多来自农村,法律意识淡薄,对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义务不了解,更不知道遗弃婴幼儿是犯罪行为。此类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当前深入农村普法,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及时为孩子申请救助资金,同时对遗弃行为提起公诉,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护人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而且向社会传递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强烈信号。

姬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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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在定西某县打工的姬某某(16岁)盗窃他人现金5000余元。案发后,姬某某的监护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检察机关对姬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虑到姬某某父亲常年在外打工,目前没有监护条件,在听取了姬某某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后,检察机关将姬某某送入当地观护基地,使姬某某一边劳动,一边接受检察机关和观护单位的帮助教育。在检察机关和观护单位共同努力下,帮教效果明显,姬某某不仅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反思,而且观护期结束后,因其表现良好,已被观护单位接收为正式员工。

典型意义

发挥观护基地作用

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近年来,由检察机关主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协作建立的观护教育基地,有效解决了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三无”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考察矫正难题,也为涉罪未成年人学习一技之长,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此案不失为一个检察机关依托观护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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