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武漢一起戶外吧



這個問題好理解,我用通俗的話解讀一下,只要讀完下面兩點內容,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企業所得稅的原理。

從全世界範圍來看,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法人所得稅。市場經濟重要特點之一,是賦予企業和一些組織以法人地位。這些法人就像人一樣活動,做生意,有的做好事,有的幹壞事。它們存在於世上的時間,往往比人更長久。

這樣就產生一個問題,如果法人賺了錢並不分配,國家又不對這一塊徵稅的話,利潤可以一直留在其中,滾雪球越滾越大,有錢的企業越來越大,既影響社會財富分配,也不利於政府合理獲取財政資金。所以,各國就設計了企業所得稅,讓法人組織象人一樣,平時也繳納一筆所得稅。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地位,所以通常不納入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第二,我國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的完善。

按照1993年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是按照所有制類型劃分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屬於私營企業或聯營企業的範圍,當然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是,這樣做是有問題的。一方面與上面解釋的稅法原理不相符;另一方面,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存續時間普遍比較短,一旦解散分配就會造成短期內既交企業所得稅又繳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稅收負擔比較重。


所以,2000年的時候,《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決定,自2000年開始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變成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到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的時候,改變了按照所有制劃線的辦法,將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納稅人,並明確排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後來稅率也有所降低。這一做法延續至今。


沉默的投資者


先說個人,都說是個人了,自然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幹嘛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再說為什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從歷史沿革來看。雖然我國1994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把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都列入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也徵收過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特殊性,造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重複徵稅的情況。為了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2000年6月國務院公佈了《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企業所得稅立法時,明確規定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三、從法理依據來看。國家無論課徵什麼稅,要由一定的納稅義務人來承擔。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自然是企業。企業能夠使用自己的名義、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納稅義務,屬於民法上所稱的法人。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者個人所有,投資人以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合夥企業是由普通合夥人,或者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組織,其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支配的財產,投資人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無法獨立承擔納稅義務,不是適格的納稅義務人。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漠塵621435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什麼是企業所得?對於一家企業而言,不是所有賺到的錢都叫做“企業所得”,企業所得稅是針對“企業所得”的,所以要首先區分賺到的錢的來源。

一般情況下賺到的錢有兩個來源:一種叫做“投資收益”,另外一種叫做“收入”。

重點來了:投資收益不屬於收入!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非所有者投入資本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勞務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

而“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對外投資所得的收入(所發生的損失為負數),如企業對外投資取得股利收入、債券利息收入以及與其他單位聯營所分得的利潤等。

對比收入與投資收益的定義可知,投資的收益並不屬於收入。

您所問到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沒有被徵收所得稅,並不是因為它的企業類型,而是因為賺錢收入來源不屬於“企業所得”。


亮之見


1、個人獨資企業,系一個人出資設立的企業,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合夥企業,是數人共同出資設立的合夥經濟體,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個人所得稅。

3、有限責任公司,系一人或者數人按照公司法設立的企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屬於《企業所得稅法》徵收範疇繳納企業所得。


欽差稅館


我也不是太懂,就目前我瞭解的情況說出來大家探討一下,看看對不對,我成立的公司性質是非公司私營企業,在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實際上報的是個人所得稅,稅率達到了35%,交完稅後,盈利的錢分紅直接用就行了,不用再交個人所得稅,算下來和有限責任公司一樣,有限責任公司先交10%到20%企業所得稅,分紅時再交20%的個稅,企業的錢到自己自由支配,交的稅還是差不多一樣多。


心動隨風488


作為企業服務的從業者來說。

首先我們要知道個人獨資企業與自然人獨資(一人公司)是有區別的。個人獨資企業就是個體戶,而自然人獨資是有限公司的一種形式。從營業執照上面就可以看的出來。所以個人獨資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有限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從營業執照上的公司類型就可以看的出來是企業並非公司,而他們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也跟有限責任公司的個人所得稅徵收率不同。


涼荷_


我是有法365的企業小助手,針對該問題,給大家做出解答: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中規定,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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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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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按照個體工商業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也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對其徵收個人所得稅。

因為他們的投資人或合夥人均按個人所得稅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是這樣的企業規模較小,賬務核算不規範,企業正常經營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投資人(合夥人)的私人消費支出很難界定,如徵收企業所得稅,可能大量的私人消費被稅前列支了。故對他們徵收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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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公司制企業依據公司法設立,受公司法調整;合夥制企業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受合夥企業法調整;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受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 也就是說,只有依據公司法成立的企業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稅聞一見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制企業都是非法人單位,其生產經營及其他所得由出資人及合夥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單位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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