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賣貨違反公司紀律,可被解除勞動關係嗎?

违规卖货违反公司纪律,可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無錫市總工會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我們!

违规卖货违反公司纪律,可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案 情

梁某於2017年1月應聘到內蒙古包頭市某百貨公司的超市工作。他入職之日,公司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約定梁某的工作崗位為超市營業員,工作任務包括負責賣場商品的物價標識維護和更換,負責價格牌的檢查並按照規範要求打印標籤、貼條形碼等。

梁某入職該百貨公司後,公司組織包括他在內的新員工學習了公司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工作制度細則》。《員工手冊》 《工作制度細則》中規定,導致解除勞動關係的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 “不誠實行為或不堅持誠信原則”的情形。 “不誠實行為或不堅持誠信原則”包括 “在自己的親戚、朋友或本人購物時,標低售價”。

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間,梁某數次在其朋友來超市購物時調換價籤,私自將正價價籤換成折後價出清價籤,讓朋友可以低價購買商品。公司發現後,以梁某利用工作崗位的便利條件謀私、違反公司規定與誠信原則為由,決定解除與梁某的勞動關係。

梁某就解除勞動關係後的相關賠償事宜與百貨公司多次進行協商無果。為此,梁某提起仲裁申請,要求百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分 析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駁回梁某的仲裁請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百貨公司制定的 《員工手冊》《工作制度細則》程序合法,公司也組織了包括梁某在內的新員工進行學習。其中關於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也無內容違法之處。這一制度可以作為處理員工的依據。

梁某明知公司規章制度中詳細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各類情形,仍然利用崗位之便多次為他人打印出清價籤、故意標低售價,已違反了職業道德與規章制度規定。

用人單位根據《員工手冊》《工作制度細則》中關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與梁某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