बाहुभिः क्षत्रियाः शूरा वाग्भिः शूरा द्विजातयः
剎帝利因武顯,婆羅門以文彰。——《摩訶婆羅多—7-133-23》
與法蘭克福學派(Frankfurter Schule)的核心人物霍克海默、阿多諾、馬爾庫塞、哈貝馬斯等人試圖將西馬的社會批判方法應用於新的社會形態尤其是工業社會發展並孜孜不倦進行抽象哲學思考的理路不同,卡爾·奧古斯特·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發明了一個名為“治水社會”的理論,用於解釋為什麼亞洲的諸多國家尤其是中國會形成專制主義的統治模式。這一理論的闡述主要集中在他的《東方專制主義——對於極權力量的比較研究》一書中。
卡爾·魏特夫的“治水國家”學說覆蓋的區域主要是他認為的乾旱和半乾旱地區,他枚舉的典型的此類地區包括中國特別是華北、印度、土耳其、美索不達米亞尤其是亞述、埃及、中美洲特別是墨西哥湖泊地區,魏特夫認為在這些地區限於氣候等自然條件,只有當人們利用灌溉系統的時候才能維持正常有效的農業生產,因而在必要時需要利用治水的辦法來克服供水的不足和不調。這樣類型對治供水的不足和不調的工程對規模性的協作有必然的要求,而這樣的規模性的協作反過來要求令行禁止的紀律、等級森嚴的從屬關係和強有力的鐵腕型領導。用魏特夫的話來說:
要有效地管理這些工程,必須建立一個遍及全國或者至少及於全國人口重要中心的組織網。因此,控制這一組織網的人總是巧妙地準備行使最高政治權力。
在魏特夫的理論體系裡,上述因為對組織網的控制產生了最高政治權力,而專制君主、“東方專制主義”正是如此產生的。而大禹治水的故事,似乎如銅山西崩、洛鐘東應般的存在,隱隱印證著魏特夫的理論。
《史記·夏本紀第二》中有著關於大禹治水的記載:
當帝堯之時,鴻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下民其憂。堯求能治水者,群臣四嶽皆早曰鯀可。堯曰:‘鯀為人負命毀族,不可。”四嶽曰:“等之未有賢於鯀者,願帝試之。’於是堯聽四嶽,用鯀治。九年而水不息,功用不成。於是帝堯乃求人,更得舜。舜登用,攝行天子之政,巡狩。行視鯀之治水無狀,乃殛鯀於羽山以死。天下皆以舜之誅為是。於是舜舉鯀子禹,而使續鯀之業。
而大禹一改其父親鯀的治水策略“堵”而代之以“疏”的策略。終於獲得了治水成功。
於是帝錫禹玄圭,以告成功於天下。天下於是太平治。
然而,對大多數歷史學者來說,“大禹治水”至多隻能說是性質介於神話傳說與歷史實錄之間的事情,以目前的證據無從斷言大禹治水導致了華夏國家的生成。
事實上,即使根據目前掌握的殷墟文物所傳遞出來的信息也不能證明是由於治水而產生了殷商的政權,甚至有限的史料表明,盤庚遷都於殷,是為了躲避黃河水患,這實際上說明所謂治水在更多的情況可能只是被動的播遷——惹不起我們還躲不起嗎?!——而不是後世史籍典冊所渲染的覆蓋黃河甚至長江流域的“治水”,更遑論巨大的“重型水利工程”。
正如我友M.ZHOU先生(未經同意姑隱其名)指出的:
在沒有金屬工具或金屬工具尚不發達的情況,治水根本無從談起。
他還認為,國家機器並非因為治水而產生,而是部落首領強迫在採集狩獵生產生活方式下自由滋潤的人們從事相對禁錮勞苦的農業生產而產生的,換言之,農業的產生,不是自發的,而是在暴力威脅和控制下產生的,國家機器或曰政府也是由之而產生的。這個問題以後談古論金找到更加豐富的背景資料再大家進一步砌磋琢磨,商量培養,此處不再展開。
如果我們對華夏國家的產生採取相對保守的立場,有學者認為現有的考古材料,尚不足以證明殷商已經完全形成了一個華夏國家,而如果我們對華夏國家的產生採取相對激進的立場,那麼比如在太史公的敘述框架中,是黃帝肇建了華夏國家,之後的聖君包括帝堯和帝舜在內,都只是這個華夏國家的繼任者,而不是創制者,大禹本人更是如此,因此,即使存在所謂大禹治水,或者存在著這一治水事蹟的歷史母體,也可能是存在過曾經領導人民抗洪救災(很大可能只是組織暫避鋒芒)的部落領導,也非常可能並不是一個廣域國家的王。
或者在另一方面,也只能證明華夏國家發展起來的統治模式,與魏特夫總結的“治水社會”的統治模式具有一定的同構性,而不足以說明是“治水”或“治水社會”是產生華夏國家的根源。
那麼,如果我們對“治水國家說”存在質疑,傳統的“階級鬥爭說”、“戰爭說”抑或“社會契約論說”,何者作為國家起源的理論基石具有較大的邏輯自洽度和現實可能性呢?
關於這個問題,談古論金有自己不成熟的想法,雖然以本人的學養學力或有未逮,在這樣一篇小文中想要說清楚也略顯僭越和狂妄,但從野人獻曝、拋磚引玉的角度,仍然願意做一些嘗試。
在談古論金看來:
國家或國家機器的本質是以強制力分配和保護產權,而產權本身和私有制之間又有著天然的聯繫,對產權(並不僅僅是實體的財富)的話語權在武的角度表現為武力或以武力為後盾的會商,在文的角度表現為仲裁或以神權為基礎的判決,而這正是國家真正的根源。
需要指出的是,在這一個理論圖景中,所謂的部落或者部落聯盟和國家並沒有真正的分野,這當然並不是漠視它們的差異,而是說,這之間的漸變是緩慢而缺乏一朝面目迥異的特徵的,在表現出強制力和行政機器的層面,它們並沒有顯著的差異。
在武力的角度,相對容易理解。這一方面包括國家起源“戰爭說”中涉及到的內容:氏族和氏族之間為了爭奪生存資源發生衝突甚至小型戰爭,為了在相關的衝突和戰爭獲得勝利,氏族或胞族被迫進行合作或協作,形成部落和部落聯盟,而久而久之,從效率的角度,部落和部落聯盟內部推舉領袖和調配戰爭資源的組織機制得以建立。而在戰敗敵對部落或部落聯盟並將之合併後,有必要建立起對它們進行管治的統治模式——
中國自古就有“兵刑同一,刑始於兵”的說法,所謂兵刑同一是說在古代人看來戰爭與刑法或刑罰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另一方面也是談古論金想重點強調的是,政治還包括內部關係的調整,在氏族或者部落和部落聯盟的『自己人』內部,權力的產生和專職武士或軍事人員的私心自用有關。
具體來說,本來大家可能是平均分配戰利品和奴隸的,但是為了保證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向武力值的戰士傾斜,而從提高軍事技能和身體素質的角度,武力值較高的戰士逐漸演化成脫產的專職武士,平時流汗訓練戰時流血犧牲,這樣的專業化程度越高、飲食供給越豐富的氏族或者部落和部落聯盟獲得勝利的概率越大,這就形成的良性的正循環。
然而,相對而言錦衣玉食的專業武士特別是其中的首腦人物很自然會產生這樣的念頭,為什麼我(們)不能獲得戰利品的80%,而其他成員只獲得20%?!
憑藉武力、軍事技術(含謀略和或智謀)和所立的大功,他們很容易產生「老子在城裡下館子都不要錢別說吃你幾個爛西瓜」的優越感,在氏族或部落大會的會商中突破慣例,取得優勢。
在另一個層面,由於氏族或部落習慣法和傳統的存在,專職武士和武士首腦也並不能完全予取予求、威福自用。
《呂氏春秋·君守篇》有這樣的記載:
奚仲作車,倉頡作書,后稷作稼,皋陶作刑,昆吾作陶,夏鯀作城……
如果基於習慣法,可能奚仲對理論上屬於部族或部族聯盟共有的樹木取得了砍伐用來製造轅、橫、輗、軏的權利,而後稷對理論上屬於部族或部族聯盟共有的土地取得了耕作收穫的權利;此時的產權是複雜而重疊的,比如並不因為奚仲具有某種權利而他就擁有對森林的所有權,皋陶同樣具有在林中找木頭製造杖打犯罪之人的木棍的權利;皋陶同樣具有在後稷耕種的土地間隙挖去陶泥的權利。
這也正如在雅典娜擁有橄欖樹的收益的同時,波塞冬能夠擁有牧養馬匹的權利而狄俄尼索斯也有著對葡萄樹的權利。
這樣的複雜產權或者產權的雛形與後世相對清晰完整的私有制制度並不完全一樣,因為在權利發生衝突產生訟爭的時候,能夠清楚地瞭解習慣法和傳統,並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的仲裁者就顯得尤為重要。
這就為專職武士以外的因為年齡和經驗熟悉習慣法和傳統的耆老創造了權利的空間,他們可能因為年齡和體力的關係不能憑藉武力取得話語權,但是可以憑藉熟練引用習慣法的傳統的能力形成所謂德高望重的地位,成為長老性質的權威角色。
在本文一開始的地方,談古論金引用了印度古代大史詩《摩訶婆羅多》中的一句話:
剎帝利因武顯,婆羅門以文彰。bahubhih ksatriyah sura vagbhih sura dvijatayah
雖然這只是反映了局限於印歐民族(語族)甚至只是進入印度次大陸的雅利安人的觀念和社會形態,但如果我們將其做廣義的衍生理解,我們不難發現:
國家或曰國家機器的產生,本質的根源來自於以武力和神權為後盾,基於暴力和迷信(Superstition&Force,此處這兩個詞彙並沒有貶義)、基於習慣法和傳統產生的以會商、仲裁面目呈現的對於產權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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