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糾紛二:工程價款、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一、結算款:承包人能否直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解釋》的該條規定過於籠統,在實務操作中依舊會遇到各種問題,比如,當事人雖然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但未約定不答覆的後果,法院是否可依據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總價徑直裁判?倘若當事人約定發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未答覆視為認可,但未約定答覆期限,又該做如何處理?

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糾紛二:工程價款、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浙江省高院在2012年發佈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對此問題做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上述文件第十四條寫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且逾期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一定期限內予以答覆,但未約定逾期不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確定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未答覆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但未約定答覆期限,且經承包人催告後,發包人仍不予答覆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覆期限,但答覆期限不應超過60天。”

二、計價依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確定方法雖然與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不一致,但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約定應認定有效。

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糾紛二:工程價款、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計價結算材料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聯繫單、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以及其他往來函件、記錄等書面證據,可以作為工程量計算和認定工程價款的依據。

四、誰有權代表發包人簽字?

要嚴格把握工程施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簽證和確認。除法定代表人和約定明確授權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約定明確授權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現場負責人的簽證、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員的簽證、確認,對發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舉證證明該人員確有相應權限。

五、工程量報表的重要性

筆者在辦理承包人訴訟過程中,經常會涉及進度款支付的違約金和承包停工的事由,承包人應特別注意工程量報表的製作和審批,這事關承包人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停工理由的事項。

竣工驗收問題

一、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

建設施工合同常見糾紛二:工程價款、竣工驗收和建設工程款優先權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此外,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關於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況,《解釋》第十三條有特別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二、發包人已經簽字確認驗收合格,能否再以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主張延期或不予支付工程價款?

發包人已組織驗收並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確認驗收合格,後又以工程質量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價款的,該主張不能成立。但確因承包人施工導致地基基礎工程、工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仍可以拒絕支付。

建設工程款優先權問題

一、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淵源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對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又作了特別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範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於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先受償範圍內。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

三、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應該如何計算?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於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