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叮叮叮……!

工作人員

喂!您好,人社局工資股。

群眾

人社局工資股嗎?

工作人員

是的,請問有什麼可以幫您的嗎?

群眾

我爸爸是XX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上月因病去世了,我想諮詢一下他的撫卹金有多少?

工作人員

根據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精神,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病故,病故撫卹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退休費。

群眾

好的,謝謝!

王小五

不謝,詳細情況您可以諮詢單位人事幹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關於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民發〔2011〕192號規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人員和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人社部發[2008]42號規定:

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供稿人 | 張旭

審核人 | 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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