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條例》!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見義勇為,不僅要有道德的褒揚,還要有法治的肯定。

新修訂的《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於2018年11月23日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通過的《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同時廢止。

原《條例》頒佈實施23年來,為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重點是解決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 “有沒有”的問題。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追求越來越高,原《條例》存在的政策缺陷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而新《條例》的頒佈實施,則突出解決了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好不好”的問題,通過建立規範見義勇為工作體制機制,明確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表彰、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解決了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誰來保障、怎麼保障”的問題。

那麼,新條例有哪些特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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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人員行為界定更準確

何謂見義勇為?

從字面上講,就是遇到伸張正義的事情,明知有危險,仍然義無反顧,勇敢去做。

這個“義”指社會正義,這個“勇”指不畏流血犧牲,《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見義勇為中表現突出的行為人。

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且表現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①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②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③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協助偵破重大刑事案件的;

④搶險、救災、救人的;

⑤其他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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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工作職責主體更明確

新《條例》進一步健全完善了見義勇為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設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協調指導見義勇為工作,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公安機關,將見義勇為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

同時,新《條例》明確,公安機關承擔確認見義勇為人員、協調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護、協調處理有關投訴舉報等工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工、青、婦等人民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依法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在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依據章程開展見義勇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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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獎勵、保護和優待更規範

一、見義勇為人員確認更嚴謹

確認是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前提和關鍵環節。新《條例》就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原則及調查核實要求、舉薦或申請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的時效、見義勇為人員的確認時限和程序等作出了明文規定。

二、見義勇為獎勵待遇更規範

新《條例》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獎勵方式共有5種:①授予見義勇為稱號,②嘉獎,③記功,④頒發獎金,⑤其他獎勵。

其中:見義勇為稱號包括“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見義勇為英雄”由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模範”由省政府或設區市政府授予, “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省、市、區三級政府授予。

獲得“見義勇為英雄”、“見義勇為模範”的人員分別享受省級、市級勞動模範待遇;同時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可以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蹟,授予“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等稱號。

同時,還出臺了區域範圍內免費乘坐城市公交和免費旅遊等規定。

三、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更具體

新《條例》突出了建立健全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保障機制,從基本生活、醫療、就業、教育、住房等方面,作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1.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救治費用。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除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通過減免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以及見義勇為基金補助外,所受傷病、併發病症的基本醫療費用中個人支付部分,由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支付,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不足部分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支付。

2. 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治療期間的權益。

新《條例》規定,

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醫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3. 因見義勇為致殘人員的權益。

新《條例》規定,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由本省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照傷殘撫卹的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不具本省戶籍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協調其戶籍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按照規定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同時規定:對見義勇為致殘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人員,用人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工作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辭退或解除勞動關係

4.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的撫卹待遇。

因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屬於烈士、因公犧牲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撫卹或者補助,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新《條例》規定,由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確實無力足額支付的,所需資金從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經費中支付。

5. 因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的優撫保障。

就業援助方面。

新《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就業困難的,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辦理證照,免收有關費用。”

教育優待方面。

新《條例》規定:“對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的適齡子女應安排進入公辦幼兒園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並減免保育教育費用;在義務教育階段,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優先安排進入公辦學校就讀。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的子女參加中考招生錄取的優待辦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住房保障方面。

新《條例》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幫助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解決住房困難,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對見義勇為人員符合城市棚戶區、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優先安置、安排。

同時,還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在人身保護和法律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我縣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多年來,在縣委、縣政府和省、市基金會的堅強領導以及縣公安局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緊扣平安建設大局,把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弘揚社會正氣,作為推進“平安沭陽”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為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自2010以來,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439人次,發放獎金、補助和撫卹金260餘萬元

新《條例》的頒佈施行,將進一步推動我縣見義勇為事業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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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稿:公安局政治處

官方微博:@沭陽公安

官方微信:shuyang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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