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和生活中,女性總會因為身體因素或多或少的有些不方便。為了維護女性職工的合法權益,解決女性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困難,國家發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其中有幾點特別需要女性和用人單位的瞭解。
一、不得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國家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的勞動有①礦山井下作業以及人工鍛打、重體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②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③建築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④國家標準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⑤單人連續負重量(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六次以上)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接負重量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三、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女性在月經期間身體免疫系統的能力比較低,會極易疲倦,病菌容易入侵身體,在這個時期要注意保暖和休息,同時避開可能的出血情況。
四、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⑴2018年國家規定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⑵難產的,可以增加15天的產假;
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
⑷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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