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罪名簡析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擾亂、衝擊或者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構成要件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公共秩序。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罪界認定
罪與非罪
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後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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