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的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因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參加訴訟的人。由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不同,無獨立請求第三人在本訴中通過輔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獨立的訴訟當事人,不具備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與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比,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並沒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只是以自己的名義輔助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抗另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

第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權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請求和解和申請執行;

第三,只有當案件判要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承擔實體義務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訴權。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司法實踐中,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有以下幾類:

(1)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2)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3)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4)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有關撤銷權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5)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6) 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

(7) 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為第三人;

(8) 當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將合同中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9) 當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將合同中的第三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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