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最判決,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最判決,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本問題與第三人參加之訴其實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階段。這兩個問題的關注點都是圍繞如何保護未參與訴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展開的。在之前的問題中,我們瞭解到在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訴訟程序中,有獨立請求權和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而當訴訟程序結束,具有最終效力的判決已經生效後,第三人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現實中,第三人脫離於訴訟之外,獲取信息往往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尤其是當事人惡意串通、虛假自認等方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第三人更容易因無法及時得知訴訟存在而喪失提起第三人參加之訴的機會。訴訟程序結束後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之前在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直接規定。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前,訴訟結束後第三人往往是通過以下兩種制度來維護自身權益的:一種制度是依照老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即按照民事訴訟法,案外第三人向檢察院申訴,經檢察院抗辯由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另一種制度是在執行程序中作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由此提出再審程序或者另行起訴。以上方法從總體來看,都是要依靠啟動重審程序來對案外第三人利益進行保護。

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最判決,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制度在實施當中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當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情形時,第三人往往無法得知訴訟、執行的情況,無法及時提出執行異議;

其次,當判決的內容未申請強制執行時,第三人無法通過執行程序中案外第三人異議的制度維護自身權益;

再次,再審程序並不是訴訟中的常規程序,其目的在於對錯誤判決進行補救,再審制度的提起相對於常規程序具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不利於作為第三人案外利益的常規化保護;

最後,未參與訴訟程序的第三人不是提起再審的主體,案外第三人不能直接申請再審,僅能通過向法院或者檢察院反映情況來申請法院檢察院依職權進行再審。

比如,李某與王某串通,通過虛假債務來將李某與其妻子共同所有的房屋轉移給王某時,李某和王某待判決或調解生效後便自行辦理了過戶手續,並沒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時李某的妻子就無法通過提出執行異議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李某的妻子也不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並不具備申請再審的權利。

可見,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法律對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護主要依賴審判監督的再審程序,這種保護尚不全面。2012年民事訴訟法進行了大幅度修改,新規定了案外第三人的撤銷之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2013年1月1日發生效力,屆時則可以適用這種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當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利害關係人因不能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未參加訴訟時,如果其能夠證明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等內容存在錯誤,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作出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原生效裁判。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既解決了存在惡意串通情況下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的問題,又完善了第三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常規化途徑。

他人之間涉及自身利益的訴訟已最判決,第三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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