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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2歲的小夥張明參加朋友王成的婚宴,因喝酒太多,最終不幸離開人世。
事發後,張明的家人認為眾人要對此事負責,遂將新郎新娘、同桌吃飯的人以及婚宴舉辦的酒店起訴至法院。近日,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
(與本文無關)
小夥婚宴後身亡 眾人成被告
張明家人訴稱,婚宴期間,張明與同桌人相互敬酒導致他喝醉酒,飯後,他發生嘔吐,嘔吐後張明被兩個朋友及酒店工作人員抬至酒店一樓,醫護人員到達後將張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身亡。
張明家人稱,同桌人以及張明的朋友沒能對張明的大量飲酒行為進行有效制止,當張明醉酒發生嘔吐後,大家又沒能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導致張明因嘔吐物迴流窒息而死;新郎新娘作為婚宴的主辦方及邀請方,應盡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及注意;張明的兩名發小李軍、杜勇,是同桌中僅與張明相識的兩人,未進行有效制止和安全護送義務;酒店作為本次婚禮的承辦方,在賓客醉酒並在店內發生嘔吐的情況下,沒能及時指派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進行正確、及時救助。
張明家人將新郎新娘、張明朋友、同桌吃飯人以及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9名被告承擔60%責任。
新郎及兩位朋友擔責10%
瑤海區法院查明,當天張明和其朋友李軍、杜勇與新郎的多名同事坐在一起。新郎王成安排的人在每桌上擺放白酒2瓶、紅酒1瓶、雪碧1瓶。
一名同桌吃飯人表示,他們與張明不認識,“他第一次喝一杯白酒,同桌一起的人勸阻不要喝了。因工作原因,我們同事喝的都是飲料,更加不會勸酒。我們是在新郎、新娘敬酒後就離開的,離開的時候張明還是正常的。”
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在警方詢問中的陳述,在宴席中,同桌中只有張明一人喝白酒,喝一斤多。因此,張明本人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當張明處於醉酒昏迷狀態時,王成、李軍、杜勇作為他的朋友,未及時採取積極搶救的救助行為,因而,3人應當承擔不作為的責任,承擔10%的責任較為合適,新娘以及新郎的同事們未參與喝酒,且他們與張明互不相識,常理應無在酒桌勸他人喝酒的行為,因此,他們不應該擔責。要求酒店承擔責任也缺乏依據。
近日,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成賠償3.7萬餘元;李軍和杜勇各賠償1.8萬餘元。
曾經有人制作了“喝酒承諾書”,參與飯局的每個人,都在這份承諾書上簽字並摁指印。
那麼,有了這份承諾書
就真的可以開懷暢飲了嗎?
酒後出事,同桌就不擔責了嗎?
家屬就不能追究嗎?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注意: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聚會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 ,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那麼,問題來了同桌一起喝酒如何避免擔責呢?
同樣也是四點:
不強迫性勸酒;
勸阻少飲,盡到提醒和照顧義務;
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酒後駕車及時勸阻。
酒桌上遇到酒友喝醉的
請一定要做到以上四點
這樣既保證了他人的安全
也讓自己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看完記得提醒身邊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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