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儘快制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方面的法律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產品質量法等1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擬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作出立法授權,提出授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作出特別規定。12月25日分組審議草案時,委員殷方龍建議,儘快制定出臺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方面的法律。

殷方龍表示,“近年來世界無人航空器技術迅猛發展,我國發展也非常迅速。大力發展無人航空技術,無論是軍用還是民用肯定是必要的,而且是勢不可當的,但是這個發展必須是有序可控的,這就需要有法律保障。現在無人航空器生產、買賣、使用,乃至出了問題以後的查處,沒有專門法律法規可依,很不利於無人航空器的管控。”

“我們中部戰區負責保衛黨中央、保衛首都安全,其中非常重要的是保證首都空防安全,對這方面我們高度重視”,殷方龍說,“舉個例子,今年2月7日,河北唐山一公司在不具備無人機操縱資質,沒有申請空域和飛行計劃的情況下,擅自操縱無人機在河北唐山市古冶區上空一千米高度‘黑飛’一個小時,導致4架民航被迫修改航線,部分航班延誤。我們中部戰區發現這個情況後迅速起飛兩架戰機查證,多部雷達開機,及時將違規飛行人員抓獲。問題發生後,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和公檢法機關都很重視,但由於沒有專門法律,在處理的時候怎麼定性,處理到什麼程度,都感到難以把握。最後按照刑法判處肇事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給肇事者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他提出,近些年此類情況屢屢發生,多起“黑飛”事件,由於缺少法律依據,管控和處理都比較難。現在,迫切需要為無人航空器的管控提供法律支持。“是否可以考慮兩個辦法。第一,在民用航空法中單設一章,專門就無人航空器的管理從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這樣做的好處是民用航空法更完整,而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第二,如果感到民用航空法單列一章眼下難以做到,可以考慮分兩步走,在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中對現在表述作點調整。”

殷方龍表示,草案提出“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現在事實上還沒有專門的規定。如果不能制定法律,至少應儘快形成法規。建議在民用航空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確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相關法規,推進法規制定早啟動、早出臺,在條件成熟的時候納入到民用航空法,或者就無人航空器管理專項立法。”

校對 楊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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