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提前退、自主擇業,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安置三原則

機構改革中,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人員“提前退休”,是有政策依據,也是《機構改革方案》所提倡的。但是,想要提前離崗,佔編不佔崗,照常領工資不工作,這是違揹人事管理規定的,也是違背《勞動合同法》“按勞分配”原則的,不可能實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人員分流安置有三個基本原則:1、總的安置原則,是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整合、撤銷後的分流人員。2、為了解決臨退休人員安置問題,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病休和未滿年限但臨近退休年齡的,也可適當放寬條件限制。3、對於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編外人員、自收自支人員、自定自籌類編制人員,統一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也可以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就業。

分流、提前退、自主擇業,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安置三原則

1、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事"指職能,"編"是編制,"人"是人員,意思是連人帶編一起隨職能整合,職能整合到哪裡,人員編制一起調整到哪裡。事業單位整合或者撤銷,其行政類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由於行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量控制,不能隨職能大批量轉換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機關又不允許混崗混編,使用事業編制,因此,行政類職能整合到機關,原來承擔職能的事業人員和編制,隨職能轉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基本沒有。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公益服務職能剝離整合後,人員編制可以隨同職能整合到新的事業單位,個人身份和編制類型不發生改變。因此,還要加上一條人為的規定:同類性質的單位進行職能劃轉、整合時,可以執行“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即行政職能整合到行政單位,事業職能整合到事業單位。

分流、提前退、自主擇業,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安置三原則

2、招聘的合同制管理人員自主擇業。由於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改革,都有精簡機構、精簡人員編制的要求,人員編制精簡在20%左右。而機構改革中,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員,不能簡單推向社會”,因此,受影響最大的,就是合同制管理的非正式職工。自定自籌類編制及人員是地方政府自行核定的編制類型,多數省份早已經按要求清理結束。下一步根據機構改革需要,清理的就是其他合同制人員。《機構編制法》頒佈實施後,不允許出現法律規定之外的編制類型,再加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將生產經營類職能改企經營,推向社會,因此,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自收自支類編制將在2020年底之前撤銷,不再成立和使用。所有合同制管理的自收自支人員、合同工、臨時人員等編外管理人員,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或者隨企改制,安置到新成立的企業。河北省試行行政執法機構改革,已經全面清理辭退了所有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派遣工,不允許執法隊伍中有編外合同工存在,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分流、提前退、自主擇業,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安置三原則

3、臨近退休人員可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機構改革中,以提前退休政策為基礎,提出了對臨退休人員的安置方案。提前退休的政策各地執行政策基本統一,都是“工勤人員工資滿20年、幹部工作滿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可以申請提前退休”,特殊工種人員年限可放寬至8——10年。近年來,由於人口老齡化問題突出,許多省份停止了“提前退休”政策的審批,組織部門還全面叫停了領導幹部女50歲、男55歲提前“退居二線”、不擔任實職的做法,以前這種情況以“提高一級工資待遇”為條件,吸引領導幹部提前離崗,現在提前離崗不僅不允許,還被黨報黨刊嚴肅批評,定性為另一種“腐敗”行為。在機構改革中,雖然目前還沒有關於領導幹部恢復提前“退居二線”的說法(領導職數大量減少,退居二線的政策也不是就徹底沒有重新使用的可能),但卻明確提出了“臨近退休人員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接管”,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放寬了病休的條件,以及對工人、幹部工作年限的要求,只要是距退休5年,都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接管。

分流、提前退、自主擇業,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人員安置三原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