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催成本票了!無法取得發票也要入賬!

綠洲財務 張潔

年底了,催成本票了!無法取得發票也要入賬!


很多行業面臨的都是個人消費者,比如藥店、餐飲、住宿。個人消費者索要發票的意願本身不是很強,但是對於一個正規核算的單位來說,開不開票並不是你確認收入,申報納稅的標準,即使你都不開具發票,在會計核算上達到了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你就需要核算收入。達到了增值稅確認條件,你就需要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申報納稅。當然這種是建立在每個單位和企業都合規經營的基礎上的理想結果。如實記賬,如實反映經營收入,然後如實報送收入情況,如實申報納稅。

稅務局以發票來管控稅源是一種管控手段,絕對不是說不開票就不用確認收入,不用交稅。個人消費者索取發票意願不高給了一些行業這種機會,偷漏收入,少記收入。但是對於一些面對的都是非個人消費者的企業來說,收入基本是瞞不了的,特別是現在增值稅一統天下,下游監督上游,你不給我開票,我沒法抵扣,沒法稅前扣除,一環扣一環的盯著呢。所以,你說你這頭銷售了必須開票,那頭採購沒法取得發票,你還問能不能少交稅?這就真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了。

所以,每到年末,你們都會看到代理記賬公司就開始催成本票了,沒有成本票,所得稅直接徵25%哦,其實就是這個道理。其實,正常情況下,你只要和正規成立的個體、公司合作都能取得發票。有些人覺得不要發票可以低價,其實是丟了西瓜撿了芝麻,因為不要發票多交的稅和那點點價格的差異到底孰輕孰重,經營者應該判斷清楚。

年底了,催成本票了!無法取得發票也要入賬!


確實無法取得發票,可不可以入賬?

會計一般以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來處理賬務。除此之外,會計需要知道準則是怎麼規定的,也需要清楚稅法和準則的差異所在,而千萬不要把稅法規定當成準則來做賬。

《基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實質重於形式,會計確認計量應該按經濟實質確認,你發生了這個支出,你就應該確認,發票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就算沒有發票,你還有支付流水憑證、有內部支付流程、有對方的簽收證明,這些都是你做賬的依據,你應該如實反應經濟業務,按規定入賬,該計成本計成本,該入費用入費用。

一些建議

1、稅務局應該加強信息化建設,儘快普及個人通過微信、支付寶、網上電子稅務局等途徑代開發票的通道。目前有些地區已經開通,發票的問題會得到很大解決。很多人不願意去開發票,主要是嫌麻煩,至於稅款的多少,其實都是買賣雙方的一個博弈而已。

2、企業日常性發生的且金額大業務。還是需和正規單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臨時用工、季節性用工的單位,輔助用工較多的單位,建議還是選擇勞務派遣公司,從而合規的取得勞務發票進行稅前列支。

3、雖然在個人零星業務憑藉內部憑證扣除,但是大家在這個政策的運用上不可大意,一定要建立一種觀念,這個政策是給你解決確實無法解決發票問題的事項上。

這個政策絕對不是給你讓你來化整為零,大量列支無票成本費用的,所以一切,我們還是都要建立在真實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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