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在手里押着,还怕借出去的钱飞了?看看上杭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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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常遇之事,

民间因借款产生纠纷的例子也不少,

为了借出去的钱有个保障,

有的出借人会要求借款人

提供人保或物保等,

比如房产抵押借款也是常见的方式,

可是这里面的一些细节,

若没弄个明白,

可能就会吃大亏哦!

一起来看看上杭这个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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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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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刘某向林某借款三十多万,当时双方商量好按月付息后,刘某将自己的房产证交到了林某手中作为抵押(既没签房产抵押合同,也没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十年来双方一直没有争议。可是不久前,林某发现,刘某抵押在他手中的那套房产竟然被刘某悄悄变卖了,他担心自己的本金还款无望,赶忙联系刘某商量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事宜,但说定的还款日期到了,刘某还是没有履行,着急万分的林某找到了上杭县临城司法所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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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大致经过后,立即着手处理。工作人员联系了刘某,从刘某的角度再次了解借款及纠纷的原因,从多角度分析事因,避免先入为主,保持中立站位,同时与刘某约定时间到临城司法所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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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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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下午,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临城司法所进行调解。整个调解过程主要是围绕借款事实、还款金额及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工作人员从法理情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刘某表示会还款,但是最近资金周转紧张,希望林某放宽还款期限,而林某也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感受到了刘某的诚意,并念及是旧友,故同意放宽期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对借款金额采取两步走,先还款20万,剩余金额从2018年12月起每月还款5000,直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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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林某自认为手持对方的房产证就保障满满,熟不知,房产证在手并不等于房产在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房产证在手上押着不等于房产抵押,因此,在房产抵押时,一定要签订一份《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同时,最为主要的环节是在合同签订后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做才能依法保障双方权益。

此外,这样做还有几个好处:一是可以了解此房产有没有抵押给别人;二是做了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就不能买卖;三是如果发生纠纷,该房产又被抵押给多人,拍卖后有抵押登记的可以先受偿(如果都有登记,则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这样,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借款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

用房屋产权证进行抵押借款的情况

也不在少数,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切勿贪图高利息而损失本金,

切勿轻信他人而随意借出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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