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的危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必須經過培訓,達到規定的學時和里程,掌握了熟練駕駛技能,考試合格並取得了駕駛證,才能開車上路,無證駕駛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是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之一。無證者大多未經過正規的培訓和考試,未取得駕駛證,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基本駕駛技能和安全駕駛心理,遇突發情況驚慌失措、手忙腳亂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車毀人亡,其危害主要有三點:

  一是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無證人員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識,加之日常駕駛時規避執法檢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員、闖紅燈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現象司空見慣,影響到其他道路參與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是嚴重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引發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傷害,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三是敗壞社會風氣。無證人員藐視法律,無視交通規則,輕視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此類現象的存在嚴重影響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眾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

  四是誘發違法犯罪。因諸多原因,無證駕駛人員往往欠缺合法駕駛要件,加之車輛本身來源不明、手續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誘發超員超速、闖紅燈、酒後駕駛、交通肇事、盜搶等違法犯罪案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來源:交通安全週刊)

無證駕駛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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