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公司發兩次工資,銀行卡打三千五以內、現金拿一萬的?這樣避稅合法嗎?

孤久則思安


月薪13500,你的工資好高。

我的月薪才2000出頭,我永遠不用考慮“個人所得稅”。


記得我1997年學習財務時,那時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是800元,這些年逐漸漲到現在的5000元。

你的月薪“銀行卡里3500+現金10000”,共計都13500元,應該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你們單位給你銀行卡打3500元,這個帳就是計入單位月工資了,是做入報表的“應付工資”了;而那10000元的現金工資就不知道從哪方面顯示了。

達到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就要繳稅。

所以我認為:這不是“合理避稅”!



人在風上走


非請自來。

這算什麼合理避稅法啊,自作聰明。

正常來說,該人員工資為13500元,是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交多少就不算了。像題目描述那樣,一部分發通過銀行存款發放,另外一部分以現金支付,表現為有賬可查的是銀行存款發工資3500元,該部分工資所得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為什麼這樣就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呢?因為該人員工資未按正常賬務處理,在會計核算時工資是3500元,而不是13500元。簡單而言,另外10000元並不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的,而是通過其他途徑來代替的,比如用其他發票報銷費用。

如上述,在形式上該人員在公司的工資是3500元,不交個人所得稅自然沒有問題。而另外現金支付的1萬元,如果用報銷費用方式支付,表現為公司費用支出,而不是個人收入不交個稅也是沒有問題的。

相反,如果現金支付那部分不是體現為費用報銷,而是其他形式的支出,對個人來說是取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同樣要交稅,只是公司“隱瞞”而已。稅務機關不查賬,“合法”,一查賬自會露餡,合不合法無須多說!

長久來看,這樣的發工資方式只能在中午做!哈哈哈……


龍門賬


肯定是違法的,但自私說一個,你很多錢嗎?公司這樣做對你來說其實是有好處的,當然你如果想什麼勞動補償那類就算了,在這個社會下實發13500,老闆得冒多大風險,你看他好像交少一些錢,但一東窗事發了,老闆首先背責。

以廣州為例,你自己看全額之後剩多少錢!


書劍仙童


1. 從員工的角度出發,工資分兩次發,一個走銀行賬,一個用現金的方式,應稅工資只有銀行賬的部分,表面上看,到手的錢多了,看似划算,實際上,員工的無線一金基數少了,實際繳納少了,長期來看員工的利益收到損害。

2. 從企業角度來說,賬冊上的工資數少,五險一金的成本低了,看似划算,但研究一下近年的各類政策,遠點的金稅三期,新鮮熱乎的社保如稅,等等都說明一個問題,企業的各類支出必須有理有據,合理合法,以前有些方式例如拿票報銷,買發票,小金庫,現金支取不平賬等等都行不通了,社保基數和實際工資不符也會被嚴查,長期來看企業的風險極大。

綜合評價,這個並不是合法的避稅方式。


資深HR小姐姐


企業將員工工資分兩次發,一次從對公賬戶批量代發,一次以現金或私人賬戶形式發,這是企業“幫助”員工逃避繳納個稅的一種常見手段,行業內有的稱之為“二次工資”。這種手法明顯就是逃稅,不是合理避稅。

其實對於企業來說,這種方法不利因素很多。首先,以現金或私戶發放的工資額肯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這就虛增了企業利潤,盈利情況下要繳納25%企業所得稅。其次,這些用於發放二次工資的現金從何而來,財務部門要絞盡腦汁,弄不好就出問題。

如果企業理由“體外循環”業務——即有銷售但不開發票——收到現金去發二次工資,本身“體外循環”就是逃稅,加上逃避個稅,那真是“罪上加罪”了。

有的企業將員工工資拆成兩部分,一部分提現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額,一部分由員工提供有效發票報銷,如以招待費、差旅費、辦公費等五花八門費用項目。這種方式更加普遍,隱蔽性強,稅務部門只能詳細查賬才能發現。

這種方式對員工來說,雖然少交個稅,但一旦發生勞務糾紛,走費用報銷的款項很難界定為工資收入,在計算補償款時,就吃虧了。而且在繳納社保上,也明顯少交了很多。


城文浩


呵呵呵,如果你想繼續拿13500,就彆嘴欠,雖然網絡自由,什麼話都可以說,老闆也不容易,你管他怎麼發,合法不合法,與你什麼相干?你只要得到你滿意的工資就行了,你管許多幹嘛,記住鍋裡有你碗裡才有,千萬別把老闆這口鍋打碎了,如果你喪失職業道德和原則,以後你這個碗到哪口鍋面前都裝不到東西了,因為人家怕你把他這口鍋打碎了!


淡定125194857


作為一名在企業財務崗位工作多年的財務人員,我認為這種方式是違法的。

首先對稅務局來說沒有避稅這一說法,避稅就是偷逃稅,本身就是違法的,只能通過正常的稅務籌劃達到節稅的目的。

一個月發二次工資,不違法,不管是銀行還是現金,關鍵看二次工資是否合併申報個人所得稅。

如果公司這樣發放,肯定是3500做為報稅工資,10000是不報稅的,不但違法,而且很嚴重。

先算下13500應繳個稅是多少(不考慮扣社保等扣除項)(13500-3500)*25%-1005=1495元,每月偷逃稅款1495元(這是2018年10月前的算法,10月後是5000元以上才納稅)。這只是一個人,如果有十個人跟你一樣就是每月偷逃稅款14950元,一年就是179400元,屬於金額巨大,如果被查不但要補稅,滯納金,還要處以1-5倍的罰款,夠成犯罪的還要負刑事責任。公司為了讓員工拿到更多的錢,留住員工,採取這種違法行為實在是不可取。

其次從公司發工資的情況來看,此公司不但有偷逃個人所得稅的行為,還有偷逃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行為。

為什麼這麼說呢?從發現金工資來看,現金肯定來源於老闆或老闆親戚的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現金?

肯定是有金額不小的不開票銷售收入,不開票收入本身就偷逃了增值稅款,收入不申報同樣也偷逃了企業所得稅。

此公司一但被查,肯定會被重罰,可能會有直接關門的風險,所以稅務風險無處不在,金稅三期個人帳戶也會被嚴格監管,一但說不清資金來源,那肯定是一查一個準。

建議趁這次個稅改革儘快合法化。

歡迎評論,關注頭條號:冷墨默,與你一起成長。


冷墨默


首先肯定的是,這種行為屬於逃避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是違法的。

個稅改革前的起徵點是3500。你公司3500以下的工資以銀行轉帳的形式打入工資卡,另外1萬以現金形式發放,很明顯是為了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公司也可以少承擔社會保險費。



講個真實的例子,看看這家公司是怎麼做的。

這是一個地處一線城市的中外合資公司,員工工資都很高。 每月40%的工資以轉賬形式打入工資卡,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另外60%以現金形式發給員工,這60%由員工自己準備發票(如餐費、打車費等等)來代替工資,也就是說這60%以招待費、管理費、差旅費等形式計入財務賬。

公司的社保費也是按40%那部分工資為基數計算繳納的。

公司之所以這麼做,不僅僅是為了少交社保、減少費用開支,也有員工個人的原因。大城市房價高、生活成本高。每月房貸、租金都是一筆很大的開銷,有的員工為了減輕生存壓力,主動要求少交社保、少交個稅,於是公司冒著違規風險,採取了上述處理辦法。

無論什麼原因這樣做,都是違法的。國家已明確了“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屬於企業失信行為。”這種逃避個稅、少交社保的行為。一旦被查出,必將受到應有的懲罰。


稅會工作室


肯定不合法啊……

用銀行卡打3500元,估計就是考慮個稅改革前的起徵點,超過這個數字就得開始交稅了。

公司想要製造的,就是你只有3500元工資的假象,但實際上你拿到手的是(13500-應繳納的五險一金等)元。

可能你認為,這樣子的話你可以避免繳納一部分個人所得稅,對自己有好處。

但實際上,就算你在這個公司的理論月薪只有3500元,年收入在10萬以上依然是需要進行申報的。

公司這麼處理,肯定不是隻給你比誰那麼簡單。既然給你開“3500”的工資,給你繳納的五險一金肯定也是按照這個數額來的,這裡面的差距,其實不比你繳納的稅要少。

另外,如果和公司陷入勞動糾紛,無論是從勞動合同還是收入記錄,都會讓你處於不利的地步。


法大大電子合同


如果勞務糾紛,那一萬不受保護,其他確實避稅了,但說實話,稅錢13000目前也就3-400稅錢,避這點和以後的風險比起來划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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