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服务号”商标被人成功无效掉了!

关于第16106082号“服务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8963号

申请人:陈洪涛

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09日对第16106082号“服务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含义为“服务账号”,为商贸用语或社交推广领域的公用词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还是指定服务上的通用名称,其不易为一家注册专用,否则将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均被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和(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查询页面截图及法院判决书、相关系列服务号介绍资料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商标既非法定通用名称,也非约定通用名称,而是被申请人已经注册并使用在第3争议8类指定服务上的商标,其作为商标显著性很强,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本身并无特定含义,属于被申请人臆造性词汇,其指定使用在第38类相关服务上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并也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没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委于2018年4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回应。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5年01月0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数据流传输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03月20日。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服务号”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服务号”系信息传送、无线电通信等服务行业上的通用名称,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崔方明

陈辉

车旭

2018年09月03日


编辑:高沃知识产权整理自商标评审委员会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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