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服務號”商標被人成功無效掉了!

關於第16106082號“服務號”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158963號

申請人:陳洪濤

被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請人於2017年10月09日對第16106082號“服務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後,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的含義為“服務賬號”,為商貿用語或社交推廣領域的公用詞彙,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爭議商標還是指定服務上的通用名稱,其不易為一家註冊專用,否則將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進而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經申請人查詢,在先已有多個與本案情形類似的商標均被予以駁回。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和(三)項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複印件):網絡查詢頁面截圖及法院判決書、相關係列服務號介紹資料及商標註冊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商標既非法定通用名稱,也非約定通用名稱,而是被申請人已經註冊並使用在第3爭議8類指定服務上的商標,其作為商標顯著性很強,完全可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爭議商標本身並無特定含義,屬於被申請人臆造性詞彙,其指定使用在第38類相關服務上能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其並也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爭議商標沒有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因素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其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

我委於2018年4月27日向申請人發出《商標評審案件證據交換通知書》,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回應。

經審理查明:爭議商標於2015年01月07日提出註冊申請,於2016年03月21日取得註冊,核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數據流傳輸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權至2026年03月20日。

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本案的主要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一,爭議商標文字“服務號”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提供互聯網聊天室等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爭議商標已屬於《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識。

關於焦點問題二,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服務號”系信息傳送、無線電通信等服務行業上的通用名稱,故爭議商標的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

關於焦點問題三,爭議商標本身無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含義,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

崔方明

陳輝

車旭

2018年09月03日


編輯:高沃知識產權整理自商標評審委員會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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