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政策激励 为“好的金融”提供沃土

主 持 人:本报记者 马梅若

特邀嘉宾: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鲁政委

优化政策激励 为“好的金融”提供沃土

自2015年绿色与创新、协调、开放、共享并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以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全面推动绿色发展、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国家的重点任务之一。

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绿色金融的高速发展。截至2018年三季度,中国绿色贷款余额超过9万亿元;绿色债券突破5000亿元大关;绿色金融的激励约束政策和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取得较大突破,绿色金融市场正进入追求更高质量发展的阶段。

但是,当前,绿色金融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包括国内绿色评判标准尚不统一;绿色金融考核约束偏多而激励不足,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绿色金融发展能力不足等。究竟应如何突破上述困境,让金融的活水真正滋养绿色发展项目?

就上述问题,《金融时报》记者与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进行了深入的对话和探讨。鲁政委表示,金融监管旨在抑制“动物精神”之类“坏的金融”因素,为“好的金融”提供发展沃土。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多层次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至关重要。

寻找绿色项目的“统一度量衡”

《金融时报》记者:近年来,中国绿色金融制度建设一直在不断完善,但是在绿色金融产品的认定标准上存在分歧。例如,部分绿色改造项目可以解决高污染、高耗能等问题,但因为这些项目属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部分金融机构以此为由对这类项目不予支持。对此,您怎么看?

鲁政委:在国内标准方面,对于绿色项目主要有三大标准: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的12类项目,绿金委制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的六大类项目以及发改委在《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公布的12类绿色项目,这些均是以项目的维度定义绿色项目,并不是以产业的维度来定义,因此,非绿色产业的绿色改造项目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一样是绿色项目,应该享受绿色金融服务。

而从绿色标准认定来看,目前我国的绿色标准还只是在“绿”和“非绿”两者之间进行区分,而不是关于项目或者经济活动绿色程度的连续刻画。如果哪一天我们在研究中取得了这样的研究成果,做到每一项经济活动都能够有一个可度量的“绿值”,那么,这种分歧也就不存在了。

探索绿色信贷之外的绿色金融体系

《金融时报》记者:截至2017年末,我国整个绿色金融的融资余额在9万亿元左右,其中95%是绿色信贷。而大部分节能环保项目前期资金投入大,投资回收期长,对中长期融资需求高。这一矛盾容易导致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产品出现期限错配。对此有哪些好的解决办法?

鲁政委:相较绿色信贷项目,绿色债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期限错配问题。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统计,中国绿色债券总规模的41%期限是在5年以上,国际绿色债券市场上大部分期限在5年至10年。因此,绿色债券可以成为企业开发中长期绿色项目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是解决期限错配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中,绿色债券的品类可进一步拓展。考虑到相当多的绿色项目离不开政府投入,因此,未来我国可考虑发行绿色政府债券。对于全国性的绿色项目,比如长江流域治理保护,由各个地方政府分段治理往往效果不佳,则应由中央政府发行绿色政府债券,通过集中投入,从而有效化解流域外部性风险;对于很多地方项目,则可考虑发行绿色地方政府债券。

与一般债券相比,绿色债券对于来自发达经济体的投资人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助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此类债券期限长、成本低,能够缓解绿色融资中的典型困难。

《金融时报》记者:除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还可在哪些方面发力?

鲁政委:除了发行绿色债券外,保险的绿色投资也应该是绿色项目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资金的特点是期限长、追求稳定的收益,恰好与绿色项目的特点相匹配。

此外,还可以推动绿色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结构化安排等多种增信方式来发展绿色ABS,降低普通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帮助绿色产业吸引长期、低成本的社会资金。近两年来,在政策鼓励下,我国绿色资产证券产品已经开始发展,但规模还非常小。根据Wind数据,截至2018年9月末,绿色ABS余额在绿色债券余额中占比只有3.65%;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我国也只有兴业银行和农业银行一共发行过3单。我国有8.5万亿元的绿色信贷资产尚待盘活,未来该领域的发展空间很大。

支持绿色金融 政府要有更大作为

《金融时报》记者:众所周知,绿色金融发展的最大难题在于商业可持续性。由于绿色项目的环境外部性难以内生化,不少市场化机构推动绿色金融产品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您认为应如何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鲁政委:在激发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融资的积极性方面,政府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关键角色。

首先,制定绿色标准是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责,以便各种绿色激励约束措施能够落到实处。

其次,制定绿色产业政策,促进绿色产业在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和传统高污染产业的转型升级,并由此吸引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领域的投入。

再次,为绿色融资提供必要的激励。例如,为绿色信贷进行定向降准、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以及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以此激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资到绿色领域的积极性。

其中,为绿色信贷定向降准尤为关键,此举可以同时从资金成本、资金期限两个角度缓解绿色项目特有的收益偏低、融资期限长的难题;而降低绿色资产的风险权重,则是激励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项目的关键。此举意在引导金融机构前瞻性地考量未来经济转型的环境风险冲击,把绿色项目以及绿色金融产品的“正外部性”部分转化为执行机构的“比较优势”;而让绿色债权优先受偿,则相当于提高其优先级,让绿色债券成为相对更安全的资产,这两个举措均是对“正外部性”项目的鼓励,是把长期更具“可持续性”的价值转化为经济激励。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席勒在《金融与好的社会》中所说,金融有“好的金融”和“坏的金融”。“好的金融”应该能够引导经济活动走向人们所期待的美好未来,而金融监管旨在抑制“动物精神”之类“坏的金融”因素,为“好的金融”提供发展沃土。因此,监管当局应该积极进行国际(巴塞尔委员会)和国内协调,在“绿色”与“金融”之间建立耦合关系,让金融最终成为支撑人类美好未来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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