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並不難!一次性給你說明白!

「辅导」“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并不难!一次性给你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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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國家發展迅速,新辦的註冊企業每天都在增加,但是出現了一個問題就是:“私車公用”,特別是北上廣深這些一線城市實行限行、搖號後,私車公用彌補了公務用車之不足,既方便了員工,又有利於企業。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經營方式的改進,“私車公用”已經成為常態。雖然私車公用十分常見,但是中間涉及的稅收問題不容忽視。

「辅导」“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并不难!一次性给你说明白!

1出現的問題

由於私有車輛使用的隨意性,外部人員無法判定其發生的費用是否用於個人消費還是企業支出,也就是說給員工報銷的車輛費用,在實務中經常無法區分是個人支出還是真正屬於“私車公用”支出,因為個人車輛或多或少的存在個人消費。

導致部分企業假借“私車公用”名義,虛列成本費用、或者變相的列支成本費用,從而也產生相應的稅務風險。

私車公用在賬務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類:

1、員工加油票、車險、車輛維修費等在公司實報實銷或者按照職務的不同、限額報銷。

2、企業與員工簽訂租車合同,明確相關的權力與義務。

這也就產生了很多問題,下面我們來看看官方的回答吧!

2官方答疑

請問:如果老闆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答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企業使用,企業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並取得租賃發票。

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准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3答疑

請問:公司名下沒有汽車,員工個人汽車用於公司,汽車費用是否可以入賬(比如油費,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稱,是否可以認證並記賬?)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承租方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憑租賃費發票稅前扣除外,租賃合同約定的在租賃期間發生的,有承租方負擔的且與承租方使用車輛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憑合法有效憑據稅前扣除;與車輛所有權有關的固定費用包括車船稅、年檢費、保險費等,不論是否由承租方負擔均不予稅前扣除。

4官方案例

2018年10月,稅務機關在對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固定資產賬上只有房屋和辦公傢俱,但管理費用中卻列支了很多交通費。

經詢問得知,該企業因為車輛限購,購買車輛的指標遲遲不能獲得,所有公務活動用私車解決,公司採取實報實銷的方式,承擔車輛的相關費用,公司賬上就發生了很多交通費用。

5分析

私車公用看似簡單,卻涉及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等多個稅種,處理不好容易出現問題。

個人所得稅方面,該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支付車輛的所有支出,沒有視同個人補貼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第一條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該企業私車公用,由於沒有任何合同或協議證明其真實性和合理性,所有費用只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需要進行納稅調整。被查企業得知相關規定後作了納稅調整。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稅風險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業採取正確的做法。

1.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第十條第八項明確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允許扣除。所以,“有關”和“無關”的認定就很重要。

針對上述案例,如果企業和員工有車輛租賃協議,而且協議裡有明確的條款規定:車輛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企業承擔。這樣,這些費用就可以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當這些支出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後,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個人所得稅

企業使用員工車輛,支付費用的方式不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也不同。

1.不簽訂租賃合同,費用實報實銷。這種方式就是案例採取的方式,企業應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稅目計算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簽訂租賃合同,向員工支付租賃費。這種方式下,員工收到租賃費用,應到稅務機關就租賃行為代開發票,按照“有形動產租賃”稅目繳納增值稅後,方能到企業報銷相關運營費用。有了合同和繳稅憑證,租賃行為才能被認定具有真實性。此時,企業支出的交通運營費用才能被認定為“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企業向員工支付的租賃費用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財產租賃”稅目,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印花稅

企業和員工簽訂的車輛租賃協議,屬於印花稅規定的應稅憑證,要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6私車公用籌劃

“私車公用”,到底應該如何進行稅收籌劃,才能使其費用合理化呢?一起來看看吧!

一、企業按月或者按使用次數次計算車輛使用費用,給私車所有人發放車輛使用補貼,月末將補貼計入個人工資薪金。

假如私車所有人甲某月工資4000元,發放車輛補貼4000元,甲某合計取得收入8000元,那麼甲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8000-3500)*10%-105=345元。

但此時,公司入費用衝減公司利潤的數字只是4000元補貼,稅務機關會認為,車輛補貼費用已然包含汽車消耗的費用,因此,此種情況下,“私車公用”所取得的費用發票不允許列支公司費用。如果企業採取汽車消耗費用報銷,報銷人員取得的報銷收入同樣要記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因為報銷人員取得的車輛補貼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還將影響企業和職工應繳納的職工勞動保險的金額,這也是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企業與車輛所有人簽訂車輛租賃協議,約定車輛租賃價格,並約定:車輛租賃期內所發生的車輛消耗的費用由企業承擔。

私車所有人甲某,與企業簽署車輛租賃協議,月租金4000元,雙方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月4000元的租金開代發票是享受增值稅減免,因此甲某隻需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4000-800)*20%=640元。

此時,因為車輛的使用權已經按照“財產租賃合同”轉移給企業,因此車輛使用過程中的費用,可以開具企業名稱的發票,正常入賬抵扣費用。如果費用能夠取得合格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車輛過橋過路費等),企業可以堂而皇之的進行認證抵扣。

這種情況下,企業雖然多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但是其後期費用的報銷和抵扣將輕而易舉的抹掉個人所得稅損失。同時,車輛所有人取得的該租賃收入,無需納入工資總額計算企業和職工勞動保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無租金租賃合同(免費使用),以上處理將會產生爭議:

1、稅務機關會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不符合市場規律,會核定租金;

2、部分稅務機關認為無租金租賃協議情況下,車輛所發生的費用依然應歸屬個人費用,不得計入公司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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