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交通執法類人員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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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央關於《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已經印發,成為五大綜合執法改革領域中率先出臺的部門,各省市將配套出臺方案,改革原則基本已經出爐,對交通運輸領域事業單位執法人員的去向也做了說明。

原則上交通部門只設一支隊伍

和很多省份開展的綜合模式執法改革一樣,此次是全國範圍內整合職責和隊伍 。將道路運政、水路運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以交通運輸部門名義實行統一執法。此次改革較為徹底,規定哪怕水網發達地區也要公路、水路執法隊伍合併。現有事業性質執法隊伍要逐步清理消化。

編制鎖定、性質不變,保持現狀

此次隊伍合併暫時先鎖定編制數,目前各地交通部門下面的執法隊伍性質各部相同,中央此次要求在合併時暫時先保持各自原有隊伍性質,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幹部身份。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再逐步規範。此次整合將在2019年3月前完成,料定和市縣機構改革同步進行,估計等改革都落定後,編辦再行確定綜合執法隊伍性質和人員編制。

清理編外人員,探索內部升遷制度

此次隊伍整合將意味著大量冗餘人員的出現,因為市級設置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區級就不再設置了。所為此次文件中罕見要求全面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編外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不過文件也要求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對幹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斷崖式的精簡分流人員。建立符合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探索執法人員職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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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執法是行政綜合執法改革中,國家規定的五個領域執法隊伍之一,按行政執法綜合改革方案要求,將在黨政機構改革中,以縣區為主,設置交通運輸執法中心,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整合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之後,沒有了行政職能,就沒有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依據,事業單位將全面取消參公。作為行政類事業單位的一類,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已經被明確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行政執法綜合改革,以縣區為主,省、設區的市不再對應單獨設立行政執法部門,只按需求可以設立執法監督部門。縣區一級行政執法機構的設立,目前來看有兩種方案:一種是以遼寧省為試點,在縣區只成立一個“行政綜合執法中心”;另一種是根據4月份出臺的《黨政機構改革方案》中,要求組建農業農村、文化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環保五個專業領域執法隊伍,根據這一要求,在縣區建立“5+1”綜合執法隊伍,即在五個領域執法隊伍成立之後,將剩餘的其他行政執法職能整合在一起,成立一個“行政綜合執法中心”。設區的市,行政執法機構與區整合,以區為主。鄉鎮探索“一支隊伍管執法”,整合所有的執法職能,成立鄉鎮綜合執法中心。

事業單位不再參公管理後,原來的參公單位,成為普通事業單位。行政執法雖然是行政職能,但事業單位不參公是整體改革模式,也會遵照執行。原來的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和待遇,未參公的和新進人員一律不參公,按普通事業人員對待。臨時人員全面清退出執法隊伍,禁止輔助人員參與行政執法。《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及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今後行政執法隊伍中,人員身份能否有所改變,要待實施細則出臺後確定。


真寧腔調


中辦2018(63)文件關於深化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明確地闡述了目前交通運輸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有關現狀,從執法環境到人員複雜的使用性質和這次改革中涉及到法律整理,跨部門信息化建設,執法標誌(服裝)統一,人員編制問題,執法重心下移等等。專門針對複雜的交通運輸執法改革環境下達了文件,也是中央十分重視交通運輸這次改革,為地方政府在這次改革中指明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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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機構早就該撤消,由一個交警部門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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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將公安交警車輛管理部門移交交通部運輸管理部門,交通上路執法移交公安交警部門,理順執法和管理職責。區別普通駕駛員和職業駕駛員的管理,加強職業駕駛培訓和從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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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臨時工太多,各樣人都有,亂拉車,亂罰款,正式工座在車上亂收費,不作為,老百姓意見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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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直接下崗,這幾十年,賺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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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執法與交警的職能基本一致,建議合併或撤消,組建交通執法中心,純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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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與交警執法合併,一家上路,證件合併(行車證,營運證),(資格證,駕駛證)這是最大的便民利民。


董永的西藏夢


無論怎樣改,黨政機關各下屬單位也必須有人給幹工作,象社保局,統計局、財政局,質檢局,交通局、稅務局,難道都不要了?總得留一布分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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