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犯罪構成要件分析(三階層)

分裂國家罪犯罪構成要件分析(三階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犯罪構成要件的符合性。

分裂國家罪客觀方面指的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組織是是指聚集其他人員行為實施前的組織,也包括行為開始後的組織。策劃指的是謀劃和密謀,還未著手實施行為,是處於犯罪預備的狀態。實施指的是已經著手實施行為。分裂國家指的是破壞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表現形式比如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動亂和民族分裂;搞地方割據對抗中央領導,破壞國家統一。本罪名不需要產生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具有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活動事實,就構成犯罪。

二,犯罪構成要件的違法性。

分裂國家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在實質上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國家的統一,如果雖然符合構成要件,但是根本不會導致國家分裂的可能性或者也沒有導致國家分裂的危險和可能,則不能認定為本罪。比如經常可以遇到的民族歧視、地域歧視、文化歧視等,即使行為人有相應的行動,但是不可能造成國家分裂,也沒有國家分裂危險的,不能認定為本罪。

三,犯罪構成要件的有責性。

構成本罪須行為人出於主觀上的故意,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特殊的免責事由(比如打入“三股勢力”內部的需要、遭到脅迫等),具有期待可能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