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空法考之刑法——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1.記述(明確)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規範(不明確)的構成要件要素

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只需要法官的認識活動即可確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只需要進行事實判斷、知覺的、認識的活動即可確定的要素。通常情況下,我們對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不存在障礙。

規範的構成要件要素:在解釋構成要件要素和認定是否存在符合構成要件要素的事實時,需要法官的規範的、評價的價值判斷才能認定的構成要件要素。——即這些用語的含義是需要解釋才得適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語中沒有明確的界限。大致可分為三類:

a.法律的評價要素。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公私財物

b.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入戶搶劫中的“戶”,例如,乞丐在橋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賬篷、漁民的漁船。

c.價值的評價要素。猥褻、淫穢物品等。

d.“量”的評價要素。如“數額較大”、“嚴重殘疾”、“情節嚴重”

2.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與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

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積極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消極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為刑法規定什麼行為構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數構成要件都是積極的構成要件要素,消極的構成要件極為罕見,例如刑法389 條第三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3.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和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

客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外在的、客觀面的要素,例如行為、對象、結果、構成身份等。

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表明行為人內心的、主觀面的要素,例如故意過失、目的、動機等。

4.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條文明文規定的要素。絕大多數的構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刑法條文表面上沒有規定,但實質上是必須具備的要素。例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是盜竊罪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5.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與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須具備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行為。

非共同的構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例如目的、動機、構成身份。

6.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 真正的構成要件要素:指為違法性提供根據的要素。

表面的構成要件要素:又叫虛假的構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為違法性提供根據, 只是為了區分相關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處罰標準)界限所規定的要素。例如第114條 中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第270條第2款中的“遺忘物”、“埋藏物”。

空空法考之刑法——犯罪構成要件要素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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