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兩男子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全能神”在肇慶獲刑

「反邪」两男子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全能神”在肇庆获刑

2018年7月11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洪少敏、劉勳華兩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案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洪少敏,男,1952年7月出生,漢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專科文化。劉勳華,男,1974年1月出生,漢族,江西省贛州市上猶縣人,小學文化。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少敏、劉勳華分別於2009年、2010年開始接觸“全能神”邪教。之後,被告人洪少敏通過網上下載和向該教會人員複印“全能神”資料用於學習,還向黃某珍及被告人劉勳華宣傳該邪教。被告人洪少敏經常在肇慶市端州區龍馬街1號603房家中,與黃某珍、被告人劉勳華等人聚會,交流討論“全能神”邪教,並將關於該邪教的音頻、視頻和文字資料發到QQ群等網絡軟件傳播。被告人劉勳華亦將被告人洪少敏提供的關於該邪教的音頻、視頻和文字資料發到QQ群、微信群、美拍、秒拍、多路電臺等網絡軟件傳播。

2017年8月10日上午,公安民警在肇慶市端州區龍馬街1號603房、肇慶市端州區蕉園一村86號,分別將被告人洪少敏、劉勳華抓獲。警方在被告人洪少敏人身及住處查獲華碩筆記本電腦、聯想平板電腦各一臺、手機四臺、內存卡十張、U盤一個、讀卡器二個、宣傳小冊子四十五本、演講稿三份、宣傳單張十七份、書籍單張二百份、英文宣傳單二十一份。經認定,上述宣傳小冊子四十五本、演講稿三份、宣傳單張十七份、英文宣傳單二十一份、書籍單張二百份,以及警方從上述扣押的二臺電腦、十張內存卡、一隻銀色U盤中提取的共688個視頻文件、16070個音頻文件、9458個電子文檔文件和325張圖片,均是“全能神”邪教的宣傳資料。警方在被告人劉勳華人身及住處查獲華碩筆記本電腦一臺、光盤十三張、手機三臺、MP4播放器五臺、U盤三個、S.M PLAYER一臺,書籍四本、筆記本五本、宣傳單張十六份。經鑑定,上述物品中的筆記本五本、宣傳單張十六份和公安民警從上述電腦、2張黑色金士頓16G存儲卡、1臺藍色“K163”字樣的MP4中提取的共138個視頻文件、1814個音頻文件、7363個電子文檔文件、63張圖片,均是“全能神”邪教的宣傳資料。

法院認為,被告洪少敏、劉勳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社會的危害程度,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一點,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判處被告人洪少敏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被告人劉勳華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相關法律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是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2、編髮信息、撥打電話一千條(次)以上的;

3、利用在線人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組成員、關注人員等賬號數累計一千以上的通訊群組、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宣揚邪教的;

4、邪教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三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有收財產:

(一)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行為,社會危害特別嚴重的;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 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邪教宣傳品是行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三)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傳播過程中被查獲的,以犯罪未遂處理;

(四)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部分已經傳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處理,對於沒有傳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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