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案例:大學生狀告父親,為哪般?

今日案例:大学生状告父亲,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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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9歲的小王一紙訴狀將親生父親告上了法庭,這到底是為哪般呢?

今日案例:大学生状告父亲,为哪般?

事情還得從2010年說起。這一年12月,小王的母親王某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小王父親陳某離婚,該案經法院判決離婚, 11歲的小王由母親王某撫養教育,由父親陳某每月給付400元的撫養費至小王18歲止。在隨後的日子裡,小王與母親一直生活在一起。隨著物價的上漲,每月400元的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小王的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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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小王將其父親陳某訴至祿豐縣人民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900元,支付到小王學業完成為止。經法院審理後判決,由小王父親每月支付給小王800元撫養費至小王完成其在某中專學校教育為止。2018年7月,小王考入一所大專職業院校,學制3年。同年10月,小王再次將其父親陳某訴至祿豐縣人民法院,請求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500元,支付到小王學業完成為止。接到訴狀後,陳某認為王某要增加撫養費不找自己商量,而是讓小王直接到法院起訴自己,是王某故意讓自己難堪,並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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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本案中,小王已成年,並在大學就讀。最高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學教育不是義務教育,成年子女讀大學是為以後更好地就業創造條件。所以,成年子女應該通過勤工儉學,憑自己的勞動收入完成大學教育,而不能把成年子女讀大學的費用承擔規定為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考慮到原、被告的父子關係,直接判決可能社會效果不佳,在審理過程中,法官主動調解,釋法明理,給被告做思想轉變工作,被告陳某雖然嘴上說不同意,但談到小王時,情緒十分激動。他多次解釋並非自己不願意支付撫養費,是由於小王母親不與自己溝通,一氣之下才不同意增加撫養費的,自己作為小王的父親,是願意供其上學的。最終,當事人達成和解,原告小王自願撤訴。

-THE END-

供稿:劉 芳

審核:盧雲峰

祿豐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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