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尚未交付,二期降价30%,法院支持退房的合法事由……

今年下半年以来,楼市下行。随着各地楼市调控政策的不断加码,不少城市房价企稳回落,甚至有些热点城市房价直降30%。更有不少热点楼盘一期准业主,新房尚未交付使用,开发商二期开盘,同样户型面积,总房价下跌二、三十万。

新房尚未交付,二期降价30%,法院支持退房的合法事由……

楼市房价降价潮

房价跌了,但贷款和债务却一点都少不了。虽然一期准业主们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是,在法律面前,单纯的市场价格波动,真的能成为退房的合法事由吗?

房屋买卖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业主之间自愿、平等协商、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均应诚实守信、积极、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理应由购房人自行承担。除非开发商与业主合同约定,或者开发商单方面承诺补偿差价外,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业主因降价带来的房产贬值损失。

新房尚未交付,二期降价30%,法院支持退房的合法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协商一致或者明确的法定事由。

那么,在房产未实际交付使用前,业主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有哪些呢?

1.实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或者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房的;

3.开发商单方面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因环境测评不合格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7.开发商一房二卖、先卖后抵或者先抵后卖的。

这个世界上,大概没有什么东西是“只涨不跌”的。房屋买卖本质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存在价格的涨跌风险。一套房子,往往足以掏净一个家庭的六个钱包,因而投资者需谨慎。

房子是用来住的,面对房价冷暖,大家还是要将房屋回归到居住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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