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提到离婚,大家都会想到一个词,财产分割,而现在大部分人的房产都占到了财产的很大比例,所以自然而然,离婚时,房产分割就成为了离婚时的重头戏。但是由于房产的特殊性,并不能简单的以能分或者不能分来概括,根据房产的取得时间,取得方式,是否有共同还贷的不同情况,每个情况都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
如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一方父母全资为其一方买房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房产赠与给一方的,这种形式取得房产的,哪怕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会被认定为属于个人财产。再延伸一下,赠与人明确将房产赠与给了一方,而后此人将房产卖掉又用这笔钱全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也属于之前提到的一方用个人财产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将属于个人财产的房产变卖后取得的钱款亦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而改变其性质。
今天就针对房产取得的时间及登记结婚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以下情况: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据物权法规定,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及亏损属于房屋产权人,如另一方有参与该房子的装修等支出,构成对该房产的舔附价值,对于装修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
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三)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房屋,但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还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离婚的,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友恒律师提醒:房产对于大部分人而言都很重要,认识自己是否对于房产拥有合法权利,是保护自己权利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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