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有趣的故事告訴你:“公有住房”歸屬權到底該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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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有趣的故事告訴你:“公有住房”歸屬權到底該給誰

兩個有趣的故事告訴你:“公有住房”歸屬權到底該給誰

故事一:孫女士的父母去世多年,作為小女兒,自結婚時起,就將自己和丈夫的戶口落在父親當年承租的公房裡,並居住至今,平時,孫女士和兄妹們偶有往來,幾天前幾個兄妹突然造訪,原來是孫女士的房屋要動遷的消息驚動了幾個兄弟姐妹,幾人覺得房子是父親的遺產,要求平均分配動遷款。

幾方爭執小,找到了房管局相關部門,房管局認為,公有住房是我國特定歷史階段住房制度的產物,具有福利性質,是以滿足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為目的的,根據相關規定,公有住房租賃權人雖然在形式上僅表現為一人,但對共有住房有關居住使用的權利,在事實事情上卻涉及每一位共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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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承租人死亡時並不是依據《繼承法》規定來處理公有房屋承租權,而是規定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繼續承租,本案中,孫女士可依據相關規定繼續承租該房屋,並享有拆遷的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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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老周承租的公房在江河區,他和前妻離婚,兒子小周隨改嫁的生母搬到別處居住,年初,老周的兒子以工作需要為由,欲將戶籍落在老周的房屋內,出於親情考慮,老周同意兒子落戶,但為防止將來出現糾紛,當時父子雙方還簽訂了一份聲明,今日變動戶口,純屬小周找工作需要,關於住房問題,全由老周和現在的妻子二人自由分配,小周無權干涉。

後來,小周也搬進了父親的房屋居住,雖然繼母不高興,但也沒有辦法,不久前,小周告訴父親準備結婚用房,希望父親和繼母能暫時搬出去找個地方臨時居住,老周很生氣,要求兒子立刻搬出去,小周卻表示,這套房子也有一部分是屬於自己的,父親得給她一筆錢,不然就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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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的焦點在於小周是否符合相關“共居人”的規定,“父母離婚後”,兒子小周隨母親生活,戶口落在父親租住的公房的原因並非為解決其居住需要,因此並不算是“共居人”,小周將戶籍遷入,父子雙方都已預見到戶籍遷入將對該公房的利益產生影響,並對這個問題做出了約定,而且這個約定並不違法,所以小周應該遵守約定,小周無權主張這套公房權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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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稱為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產房與私產房的最大區別在於產權,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沒有轉讓權,所以公產房不是想賣給誰就能賣給誰,也無法繼承或辦理婚前公正,公產房交易步驟是先有房管局下屬部門對賣方進行評估,同時又房管站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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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宅是由政府負責建設,主要向本城市的居民出租出售,有企業出資建設的住宅,企業向自己的職工出租出售,公房出售之後也就變成了私房。

公有住房使用權對染需要同方管部門簽訂公房租賃合同之後方能取得,但其與一般的因房屋租賃合同二區的的房屋使用權顯然具有重大區別。

第一:公有產權的存續性具有永序性。

公房使用權不收期限限制,租賃期滿之後自動續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門不得終止公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還可以申請繼續承租公房,這樣承租人對公有住房就獲得了永久性的佔有權和使用權,這與 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賃使明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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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有使用權因其租金遠低於市場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價值性。

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同意規定,一般只相當於同地段同檔次私有住房租金的5%-10%,承租人繳納的公房租金基本用於房屋維修的成本費用支出,房管部門並不從公房基金中經營獲取利益,由於公房承租人只需支付很低的租金即可獲得遠高於租金價值的房屋使用收益,其對房屋所取得的使用收益與其支付的租金明顯不構成對價關係,這與一般的私有住宅租賃存在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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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房使用權的取得需要支付對價,遇拆遷時可以獲得補償。

公有住房雖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權卻需要支付其他對價,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對於私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即可,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無需支付其他對價。

但公房承租權的取得或是因為計劃經濟時代作為實物工資的一部分分配給承租人,或是因公房政策改革後,由承租人通過市場置換(使用權有償轉讓)等途徑從前手承租人處出資購得,其置換價格往往相當於同地段同檔次私有住房價格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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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公有住房雖然名義上屬於公有,但其絕大部分價值構成,卻應歸承租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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