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嚴格區分審判瑕疵與違法審判,確保依法裁判的法官不受追究,同案同判,院庭長必須辦案(司法責任全文)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8〕23號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
  • 編輯整理|李舒律師

要點提示:

其實,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臺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明確法官7種情形必須追究法律責任、8種情形再審改判不能被追究責任,當年,法客帝國亦在第一時間進行了要點解讀和推送。

而今,最高法院再出新規,則是著眼於解決各地司法責任制改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推開,一些地方改革落實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進不繫統等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同志對於司法責任制的認識還不夠到位,有的地方對如何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如何完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如何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認識還不夠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規定還不夠明確。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細化完善政策、加強統籌指導、解決現實問題。

為此,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法發〔2018〕23號】(以下簡稱《意見》,全文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權威解讀附後)。《意見》全文分為四個部分,共23條,對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和懲戒制度、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舉措等方面作出規定。

關鍵條文:

7. 全面推進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統一確定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院領導辦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科學統籌院領導辦案類型,完善配套分案辦法,健全院領導主要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機制。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8. 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切實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統一法律適用、為審判組織提供法律諮詢的功能。專業法官會議成員不以職務、等級為必要條件,參會人員地位平等。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會前準備程序和議事規則,完善配套考核機制,提升專業法官會議質量。

健全專業法官會議與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工作銜接機制。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上級人民法院、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不採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中標註並說明理由,並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除法律規定不應當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9. 健全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統一。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者“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製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

15. 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堅持案件常規隨機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相結合,重點評查發回重審案件、改判案件、信訪案件以及曾納入長期未結、久押不決督辦範圍的案件。依託信息化平臺對已上網裁判文書、庭審公開情況進行質量評查,質量評查範圍應當覆蓋所有法官,全面提升法官責任意識。重點從案件評查中發現違法審判線索,並依照有關程序進行調查。

嚴格區分審判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確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違法裁判必問責任

16. 嚴格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要認真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並提出審查意見,相關法院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懲戒決定。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法官違反審判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處理。

後附詳細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意見

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戰略部署,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 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全文附後)。《意見》全文分為四個部分,共23條,對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和懲戒制度、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舉措等方面作出規定。

《意見》指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措施,對於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意見》強調,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各級人民法院要著力破解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不斷提升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要切實加強政治建設,健全完善審判執行團隊的黨團組織,提升組織力和戰鬥力。要充分尊重法定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層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地靈活組建審判團隊,增強團隊合力。要完善案件分配機制,推進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確保審判權依法公正高效運行。

《意見》指出,要完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和懲戒制度。要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規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方式,細化落實職責清單,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強化案件評查,確保案件質量。要嚴格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責任追究程序機制,完善司法廉政風險防控體系。

《意見》指出,要完善法官員額和政法編制省級統籌調配機制,健全法官員額退出機制,形成常態化的初任法官選任機制,落實法官逐級遴選制度。要加強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備和培養,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明確職業前景和發展路徑。要完善司法人員業績考核制度。充分考慮地域、審級、專業、部門、人員之間的差異,科學設置考核內容。要繼續深化司法公開,不斷拓展公開範圍,完善公開方式,提升公開質量,切實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責任全面落實。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改革督察機制,對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緊盯不放、動態跟蹤,切實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將司法責任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見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現將該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的情況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嚴格執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見效,切實解決當前部分地方改革落實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進不繫統等突出問題,促進司法效能和司法公信力整體提升,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對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堅定不移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

1. 深刻認識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黨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措施,對於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始終做到“兩個維護”,堅決做到維護核心、絕對忠誠、聽黨指揮、勇於擔當,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確保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各項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實到位。

2. 牢牢把握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嚴格遵照法律規定、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要著力破解司法責任制改革中存在的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監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勵不足、配套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健全完善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管有力、運轉有序的審判權力運行體系,不斷提升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確保改革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二、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切實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的要求

3. 堅持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加強法院基層黨組織建設,以提升組織力、強化政治功能為重點,深入推進人民法院基層黨組織組織力提升工程,調整優化基層黨組織設置,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切實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推進人民法院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堅持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切實加強審判執行機構、審判執行團隊的政治建設和業務建設,健全完善審判執行團隊的黨團組織,提升團隊組織力和戰鬥力。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幹部要在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上率先垂範,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嚴格落實《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人民法院落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法官應當將過問、干預案件情況在網上辦案系統如實記錄,並層報上級人民法院。

4. 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團隊建設。基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數量、案件類型、難易程度和人員結構等因素,適應獨任制、合議制的不同需要,統籌考慮繁簡分流和審判專業化分工,因地制宜地靈活組建審判團隊。審判團隊中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實行雙向選擇與組織調配相結合,完善團隊內部分工,強化審判團隊作為辦案單元和自我管理單元的功能,切實增強團隊合力。統籌內設機構改革與審判團隊建設,人員編制較少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置綜合審判庭或者不設審判庭,實行“院—綜合審判庭”或者“院—審判團隊”管理模式;人員編制較多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實行“院—審判庭—審判團隊”的管理模式。

5. 明確司法人員崗位職責。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要求,結合法院審級、案件類型、案件數量等實際情況,細化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各崗位職責清單和履職指引,並嵌入辦案平臺。

6. 完善案件分配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系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辦理。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專業審判團隊或者速裁審判團隊的,可以在合議庭或者審判團隊內部隨機分案。承辦法官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存在迴避情形或者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的,應當由院長、庭長按權限審批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案平臺記載。

7. 全面推進院長、庭長辦案常態化。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實際,科學合理、統一確定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院領導辦案工作量可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科學統籌院領導辦案類型,完善配套分案辦法,健全院領導主要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機制。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8. 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審判委員會制度。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切實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統一法律適用、為審判組織提供法律諮詢的功能。專業法官會議成員不以職務、等級為必要條件,參會人員地位平等。完善專業法官會議會前準備程序和議事規則,完善配套考核機制,提升專業法官會議質量。

健全專業法官會議與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工作銜接機制。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上級人民法院、本院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合議庭不採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中標註並說明理由,並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除法律規定不應當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9. 健全完善法律統一適用機制。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統一。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者“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製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

10. 切實減輕審判事務性工作負擔。審判輔助事務可以實行集約化管理,建立專門實施文書送達、財產保全、執行查控、文書上網、網絡公告等事務的工作團隊,提升工作效能。充分運用市場化、社會化資源,探索將通知送達、材料掃描、卷宗歸檔等輔助事務外包給第三方機構,將協助保全、執行送達等輔助事務委託給相關機構,提高辦案效率。

三、完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和懲戒制度,切實落實“由裁判者負責”的要求

11. 健全信息化全流程審判監督管理機制。

全面支持網上辦案、全程留痕、智能管理,智能預警監測審判過程和結果偏離態勢,推動審判監督管理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管轉變,確保放權與監督相統一。

12. 加強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國家賠償、執行等領域審判、執行流程標準,推進標準化、規範化建設與信息化建設深度融合,將立案、分案、送達、庭審、合議、宣判、執行到結案、歸檔的每個節點均納入審判監督管理範圍,嚴格落實審限管理,將監督事項嵌入辦案平臺,實現司法活動全程留痕、違規操作自動攔截、辦案風險實時提示。

13. 細化落實院長、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責清單。院長、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職責一般包括:

(1)配置審判資源,包括專業化合議庭、審判團隊組建模式及其職責分工;

(2)部署綜合工作,包括審判工作的安排部署、審判或者調研任務的分配、調整;

(3)審批程序性事項,包括法律授權的程序性事項審批、依照規定調整分案、變更審判組織成員的審批等;

(4)監管審判質效,包括根據職責權限,對審判流程進行檢查監督,對案件整體質效的檢查、分析、評估,分析審判運行態勢,提示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對存在的案件質量問題集中研判等;

(5)監督“四類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的“四類案件”進行個案監督;

(6)進行業務指導,通過審理案件、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

(7)作出綜合評價,在法官考評委員會依託信息化平臺對法官審判績效進行客觀評價基礎上,對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績效作出綜合評價;

(8)檢查監督紀律作風,通過接待群眾來訪、處理舉報投訴、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案件審理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等。

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責任制要求,分別制定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的審判監督管理權力職責清單。院長、庭長在權力職責清單範圍內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不當過問或者干預案件。院長、庭長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的,應當追究監督管理責任。

14. 進一步完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制度。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細化“四類案件”監管範圍、發現機制、啟動程序和監管方式。立案部門負責對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等案件進行初步識別;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屬於“四類案件”範圍的,應當主動向庭長、分管副院長報告;審判長認為案件屬於“四類案件”範圍的,應當提醒承辦法官將案件主動納入監督管理;審判管理機構、監察部門等經審查發現案件屬於“四類案件”範圍的,應當及時報告院長。探索“四類案件”自動化識別、智能化監管,對於法官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院長、庭長要求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審判管理系統自動預警並提醒院長、庭長予以監督。院長、庭長對“四類案件”可以查閱卷宗、旁聽庭審、查看案件流程情況,要求獨任法官、合議庭在指定期限內報告案件進展情況和評議結果、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檢索報告。院長、庭長行使上述審判監督管理權時,應當在辦案平臺標註、全程留痕,對獨任法官、合議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不得強令獨任法官、合議庭接受自己意見或者直接改變獨任法官、合議庭意見。

15. 強化案件質量評查。堅持案件常規隨機評查、重點評查、專項評查相結合,重點評查發回重審案件、改判案件、信訪案件以及曾納入長期未結、久押不決督辦範圍的案件。依託信息化平臺對已上網裁判文書、庭審公開情況進行質量評查,質量評查範圍應當覆蓋所有法官,全面提升法官責任意識。重點從案件評查中發現違法審判線索,並依照有關程序進行調查。嚴格區分審判質量瑕疵責任與違法審判責任,確保法官依法裁判不受追究、違法裁判必問責任。

16. 嚴格落實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各級人民法院對法官涉嫌違反審判職責行為要認真調查,法官懲戒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是否違反審判職責、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並提出審查意見,相關法院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意見作出懲戒決定。法官違反審判職責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法官違反審判職責以外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處理。

17. 完善司法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紀律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裁判水平。各級人民法院內部應當充分發揮司法巡查、審務督察、廉政監察員等功能作用,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全面梳理辦案流程、審限管理等關鍵節點,分析研判每個節點可能存在的辦案風險,加強審判執行活動風險監控智能預警,促進司法廉政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四、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提升司法責任制改革整體效能

18. 統籌推進法官員額和政法編制合理配置。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控制法官員額比例,綜合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數量、辦案數量等因素,完善法官員額動態管理機制,員額分配向基層和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傾斜。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配合省級編制部門,健全完善省以下地方法院編制統一管理制度,強化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加強對法官工作量的科學測算,統籌考慮各市(區、縣)法院的案件數量、類型、難易程度、增幅大小和轄區面積、人口數量、自然條件、發展狀況、人民法庭數量等因素,精準分析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制,將編制向編制緊缺、急需補充的法院傾斜,實現編制、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19. 完善法官員額退出機制。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針對審判績效不達標、辭職、辭退、被開除、違紀違法、任職迴避、調出、轉任、退休、個人申請退出等不同情形,規範員額退出程序,明確退出員額但仍在法院工作人員的職級、待遇等問題。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對退出決定進行陳述、舉證、申辯、申請複議的權利。員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五年內重新回到基層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經所在法院黨組審議後,層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入額;

五年內重新回到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分別經本院黨組決定入額

20. 進一步完善法官初任和逐級遴選制度。健全完善從優秀法官助理中選任法官機制,配套建立科學完備的初任法官職前培訓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跨院遴選,引導審判力量向人案矛盾突出的法院流動。

21. 加強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備和培養。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官助理招錄機制,完善法官助理統一招錄、保障機制。推行法學院校學生擔任實習法官助理常態化制度,探索下級人民法院法官到上級人民法院交流擔任短期助理制度,多渠道拓寬法官助理來源。積極研究建立法官後備人才培養體系,認真落實法官助理、書記員職務序列改革,創新完善法官助理培養模式,符合條件的法官助理可以申請參加法官遴選。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積極爭取人社、財政等部門支持,加強聘用制書記員招錄工作,落實聘用制書記員管理制度改革,切實穩定聘用制書記員隊伍。

22. 完善司法人員業績考核制度。堅持客觀量化和主觀評價相結合,以量化考核為主,充分考慮地域、審級、專業、部門之間的差異,注重採用權重測算等科學計算方法,合理設置權重比例。暫時不具備案件權重係數測算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簡便易行的案件工作量折算辦法。將法官作為合議庭其他成員時的工作量、辦理涉訴信訪工作量、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的工作量、案件評查工作量等納入業績考核。根據各級人民法院承擔職能的不同,科學設置司法人員業績考核內容。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業績考核,應當考慮綜合調研、審判指導等工作任務量,避免簡單以辦案數量作為考核業績。對審判輔助人員的績效考核,應當以崗位職責和承擔工作為基本依據,注重與所在團隊績效相結合,聽取法官和所在團隊的意見。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與法官職務等級以及審判輔助人員職務掛鉤,主要依據責任輕重、辦案質量、辦案數量和辦案難度等因素,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

23. 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不斷提升裁判文書公開的信息化、常態化水平,確保應當公開的裁判文書全面、及時、準確公開。積極推廣使用裁判文書自動糾錯及技術處理軟件,著力杜絕各類低級錯誤和質量瑕疵,切實減輕裁判文書公開工作量,不斷提升裁判文書公開水平。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抓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的貫徹實施,及時升級完善相關信息化平臺,主動對接全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統一平臺,切實將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主動適應互聯網時代庭審公開新要求,切實發揮中國庭審公開網統一平臺優勢,將人民法院庭審公開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緊密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完善改革督察機制,對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緊盯不放、動態跟蹤。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按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

記者:孫航

附:最高法司改辦負責同志就《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答記者問

1. 問: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出臺了《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又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何考慮?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責任制改革,切實履行改革主體責任,加強頂層設計,於2015年9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這次制定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是貫徹落實好中央部署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是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全會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務,已被納入《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8-2022年)》,並確定最高人民法院作為此項任務的牽頭單位之一。《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2018年工作要點》以及司法協調小組工作任務清單中,也將出臺深化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意見作為年內要完成的重點工作之一。7月在深圳召開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也要求,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加快構建權責明晰、監管有力、運轉有序的司法權運行機制。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也對落實司法責任制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意見》也是嚴格執行貫徹組織法相關規定。

另一方面,是著眼於解決各地司法責任制改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全面推開,一些地方改革落實不到位、配套不完善、推進不繫統等問題比較突出,有的同志對於司法責任制的認識還不夠到位,有的地方對如何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如何完善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如何統籌推進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認識還不夠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規定還不夠明確。各地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細化完善政策、加強統籌指導、解決現實問題。

2. 問:《實施意見》起草的思路是什麼?起草過程中有哪些考慮?

答:《實施意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緊緊圍繞“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條司法責任制改革主線,抓住完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新型監督管理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配套機制等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堅定不移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一是確保改革正確方向。針對一些地方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認識偏差,片面強調法官個人責任忽視法院整體責任,片面強調放權忽視監督,片面強調保障激勵忽視責任約束等問題,《實施意見》用較大篇幅加以規範指引。

二是始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存在的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監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勵不足、配套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和措施。

三是注意吸收地方經驗。堅持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我們非常注重提煉、挖掘各地法院有複製、推廣價值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創新舉措,將有益經驗上升為普遍長遠的制度設計。比如北京法院的審判團隊建設、天津法院的司法標準化建設、上海法院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和法官助理培養、成都法院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江西法院的院長庭長權力職責清單、湖南法院的“四類案件”識別監管辦法、陝西法院的編制員額省級統籌等。

3. 問:《實施意見》較之2015年出臺的《意見》有哪些新的變化?

答:《實施意見》是對2015年出臺的《意見》的進一步充實、細化、調整和完善,並不改變《意見》的核心內容。較之2015年出臺的《意見》,內容上有些新變化:

一是對落實不夠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強調要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二是對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予以細化,比如針對《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實踐中存在的範圍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實施意見》就發現機制、啟動程序、監管方式等作出更為細化明確的規定。

三是對需要調整有關內容的予以調整,比如實踐中院領導辦案工作量的計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調整為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並將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的確定權限從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調整為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確定。

四是對需要完善有關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為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作用,《實施意見》規定“合議庭不採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意見或者多數意見的,應當在辦案系統中標註並說明理由,並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應當按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又如,為了鼓勵工作崗位交流,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隊伍活力,完善員額交流有關政策,規定“員額法官因工作需要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五年內重新回到基層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經所在法院黨組審議後,層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入額;五年內重新回到高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崗位的,分別經本院黨組決定入額。”

4. 問:司法責任制改革全面推開後,有人擔心審判監督弱化、裁判質量下滑,《實施意見》提出了一系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這是否意味著“放權”尺度收緊?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要義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點必須堅定不移。我們推進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從來都是強調有序放權和依法監督兩個方面有機結合,缺一不可。《實施意見》一方面重申了放權的要求,比如規定“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不得違反規定要求法官彙報案件。”另一方面,也細化了有關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容。目前改革過程中,放權後院長庭長不願監督、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實施意見》有針對性地對如何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指導。

5. 司法責任制改革後,裁判質量如何保證,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針對一些地方出現的類案不同判現象,《實施意見》有何解決途徑?

答: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效,最終要看審判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是否有效提升,要看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有的地方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有所凸顯,影響了裁判權威和公信力。對此,《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一是完善案件分配機制,系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辦理,這樣能保證這類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把握;二是完善專業法官會議制度,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要求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者改變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三是完善指導性案例、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四是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要求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者“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製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五是完善院長、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對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的加強事中監督。

6. 問:我們知道,司法隊伍是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基礎和前提。據瞭解,當前各地法院案件壓力較大,部分法院法官員額比例緊張,審判輔助人員面臨較大缺口,請問《實施意見》在完善司法責任制配套舉措,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升司法效能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2017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已經超過2500萬件,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國法院受理案件已超2200萬件,部分基層法院年人均辦案量已超過600件。面臨巨大的辦案壓力,人民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既要實現在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的優化,也要實現審判質量效率的提升。為此,《實施意見》主要完善以下三個方面的配套舉措:

一是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合理調整人案結構。總體上看,人民法院當前面臨的人案矛盾是結構性矛盾,案多人少很大程度上是資源配置不均衡的結果,解決問題關鍵在於堅持“以案定編”“以案定額”,在省級範圍內統籌調配不同區域、不同法院的政法專項編制和員額比例,向案多人少的地區和法院傾斜。《實施意見》提出,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加強對法官工作量的科學測算,精準分析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制,將長期未使用的編制調整到編制緊缺、急需補充的法院,實現編制、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二是強化司法隊伍管理,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司法隊伍的戰鬥力來源於科學高效人員管理制度。《實施意見》充分總結了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的有效經驗,進一步細化明確員額法官的選任和退出、輔助人員的配備和培養、司法人員業績考核等制度要求。《實施意見》對員額法官的選任和退出做了原則性規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還將專門就員額退出問題出臺指導性文件。針對目前審判輔助人員缺口大、職業前景不明的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要多渠道拓寬法官助理來源,通過統一招錄、崗位轉任、崗位實習以及探索下級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擔任短期助理等多種渠道,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同時,明確了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參加法官遴選,指明瞭法官助理職業發展路徑。

三是創新司法工作機制,大力提升司法效能。為緩解辦案壓力,解放司法生產力,《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強審判、執行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推動司法工作規範化、高效化;要求切實減輕審判事務性工作負擔,對部分審判輔助事務可以實行集約化、社會化管理,盤活內外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記者:孫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