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敲詐勒索“金主”172萬元 被判刑8年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羅兵 方芳 記者 於英傑)近日,蘇州市相城法院審結了一起敲詐勒索案件,“小三”以曝光地下情讓其身敗名裂為威脅,多次向“金主”索要錢財。

2018年1月初,柳某通過網絡認識了“金主”某公司老闆陳某,雙方達成包養協議後,兩人相約酒店見面並簽訂書面協議。協議中,陳某要求柳某為其服務四年,共支付包養費72萬元。為防止柳某拿錢跑路,陳某提出,自此四年內,柳如不履行協議內容,四年後含利息應向其還款120萬。殊不知,柳某在寫下借條的同時,將籤協議的過程全部錄了音。當天,陳某就先轉賬了42萬給柳某,並且與其發生了關係。當陳某以為一切都水到渠成時,沒想到這個大膽的“小三”在第二天就捲款潛逃了。因事情不光彩,陳某也不敢聲張,就不了了之了。可誰知大半月後,這個“小三”通過QQ又主動聯繫上了陳某,並以把錄音交給其妻子讓其身敗名裂為要挾,索要40萬“封口費”。陳某擔心事情曝光,只能打碎牙往肚裡吞,在1月底又將30萬元轉給柳某。 但柳某並沒有就此收手,她彷彿找到了一臺自動取款機,於4月協同自己男友對陳某再次以同樣的方式,要求其再轉賬100萬元,被陳某當場拒絕。這個貪心的“小三”並沒有打消敲詐的想法,再次夥同男友張某開始跟蹤調查陳某的同事和家人,拍下視頻和照片來威脅其,並將打印好的轉賬記錄和包養協議偷偷塞進陳某辦公室對其進行警告。在不堪騷擾後,陳某終於報了警。

法院經審理認為,柳某單獨及夥同張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中柳某敲詐勒索陳某30萬元系犯罪既遂;而其夥同張某敲詐勒索陳某的100萬,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柳某系主犯,而張某系從犯,故最終判處柳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釋法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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