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業單位將徹底進行轉企改制?


2017年頒佈實施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明確規定,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改製為企業,實行管辦分離、事企分開,推向市場,自由競爭。承擔的提供生產經營職能的職責,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避免出現雙軌制、“紅頂商人”、“紅頂中介”等,干擾市場經濟運行。

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資源、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其特性有三:一是主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二是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政府必須提供的公益服務範圍;三是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可以完全由市場配置資源。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剝離出來的生產經營職能,同樣改企經營。

“生產經營”的概念,只是泛指,不僅包括狹義的生產經營,還包括有其他收費職能、中介服務職能等。這類事業單位主要包括賓館、招待所、接待服務站,客車站,培訓中心,這是人們平常接觸最多的;還包括示範園、林場、科技園等農技類事業單位;包括技術乾透的科研院所、工程院、勘察設計院等,包括公證、律師、房產交易等社會中介服務、諮詢服務、經濟鑑證服務、評估鑑定等;其他還包括物業管理、水電房屋維修等後勤服務,以及環衛、綠化、市政服務等。

產生經營類和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改企,是按其承擔的職責劃分的,符合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能被社會代替、不屬於必須由政府提供和以營利為目的這些特性的事業單位,就是生產經營類。而不是以其是否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具備了贏利條件、收入是否可以供養工作人員等實際情況來衡量和確認。原來有收入,現在沒有收入,或者養活不了職工,這類單位依然在改革之列,並不能因為其沒有了收入來源,或者收入不足為由,由政府承擔供養。

生產經營類改企,原來的機構撤銷,事業編制回收,自收自支編制和自定、自籌編制撤銷。組織人事任命和調配的正式職工分流,合同制人員隨企改制、重新就業,或者自主擇業。改革過程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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