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和不動產有什麼區別?

1.農村土地確權確定的是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指的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確權的權利主體為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力。

土地管理部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辦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我們指的農村的宅基地是由集體分給個人的,原則上是不能抵押和流轉的,儘管在實際上集體經常向個人轉讓,但是我認為,個人買下的一般應當是房屋,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土地應當屬於租用的,類似於城市的土地出讓,到期後,集體是可以收回的。

農村土地確權劃分給個體的宅基地是可以無限期的使用下去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可以拿來買賣,至少在法律層面上是不可能的。

我國農村土地流轉還存在很多問題,希望國家能夠出臺更完善的法律法規來保護農村居民的利益。

2.不動產登記一般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登記,房屋一般為不動產。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是一種作為物權的公示手段。

房管局負責房地產的登記,一般登記期限為70年,也就是說如果70年後你到期了,就得搬出去,或者補交出讓金給政府。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證明這房子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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