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這宗借貸案件,3年裡羅定法院使出了“十八般武藝”

在一宗民間借貸案件中,羅定法院為促使被執行人履行判決,在3年時間裡先後對其採取了責令申報財產、司法拘留、查封凍結、扣劃、拍賣變賣、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出限制消費令和移送公安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等一系列懲治失信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措施和執行手段,幾乎窮盡了全套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武器。直至使用了刑事追責終極武器,才將頑固的被執行人陸某穎降服。執行法官為此想盡一切辦法,付出了3年多的不懈努力,整個執行過程堪稱“教科書式執行”。

2013年,李某星因與陸某穎民間借貸糾紛,訴至羅定法院。法院審理後判令被執行人陸某穎償還借款本金74.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逾期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李某星遂向法院申請執行。羅定法院於2015年4月15日立案後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申報財產並履行法律義務,遭拒。法院依法對陸某穎司法拘留15日,並向金融、房產、國土、工商、車管等部門查詢,裁定扣劃了陸某穎在銀行存款101554.76元,用於償付本案相應債務,並對陸某穎在羅定市某投資公司所佔的48%股權在170萬元範圍內進行查封;對該公司在羅定市某汽車貿易公司、鬱南縣某環保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皆為陸某穎)股權中陸某穎所佔份額,在340萬元範圍內進行查封。因被執行人在這三家公司所佔的股權暫未能處置,2015年9月6日,羅定法院又將陸某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李某星後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17年12月,李某星申請對本案恢復執行。羅定法院向陸某穎發出限制消費令。與此同時,依法在淘寶網公開對上述凍結的羅定市某投資公司在鬱南縣某環保混凝土公司所佔87%股權中被執行人陸某穎所佔份額(32.56%)進行拍賣、變賣,但均流拍。

經過近三年的執行,陸某穎始終不肯主動履行義務。2018年2月,羅定法院將陸某穎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線索和相關證據移送羅定市公安局立案偵查。陸某穎終於感受到一股刺骨寒氣壓頂,被迫同意履行義務。經協商,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由陸某穎分期償還138萬元了結本案,並於2018年9月11日前履行了第一期還款38萬元。李某星遂為陸某穎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免除對陸某穎的刑事處罰。鑑於雙方已達成和解,李某星同意終結案件執行,陸某穎亦已按和解協議履行了義務,取得了李某星的諒解,羅定法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執行,並向羅定市公安局發出建議書,建議該局撤銷對陸某穎一案的立案偵查。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於敢勇 通訊員 廖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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