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4月15日起電動車無法上路?浙江這個政策一定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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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電動車行業發展始於上世紀80年代,自1984年第一款電動自行車面世以來,方便快捷的電動自行車就成了老百姓短途出行和商業活動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和難以規範管理等也成為突出問題。

據瞭解,原有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於1999年發佈實施以來,由於制定年代較早,當時行業和產品尚不成熟,標準內容存在一定侷限性,且非全文強制性標準,導致目前在道路上行駛的大部分電動自行車超出國家標準的規定

2018年5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標委會修訂發佈了新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將於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實施。同時,決定對電動自行車產品由生產許可管理轉為強制產品認證管理(3C認證)。

新國標有哪些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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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在全國率先提出新國標實施過渡期的有關辦法,印發《關於做好國家電動自行車新標準實施前過渡期內有關工作的通知》,浙江從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電動自行車新國標過渡期政策。

超標電動車禁止生產銷售

超標車禁止生產銷售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2019年4月15日前舊國標允許銷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允許在浙江生產、銷售符合舊國標且列入浙江省經信廳電動自行車《公告》目錄的產品。

買到的電動車不合標準有權退貨

鼓勵生產企業按照新國標組織生產,鼓勵銷售企業銷售符合新國標的產品,鼓勵消費者購買符合新國標的產品。如果購買到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標準,消費者有權退貨或者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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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購超標電動自行車

有三年使用過渡期

對消費者已經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實行三年使用過渡期。經公安機關備案登記,超標車輛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備案登記的車輛,消費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憑用戶有效身份證件、車輛合法來源憑證和車輛合格證,向住所地公安機關申請備案登記。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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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還提到,禁止未經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含其他兩輪電動車)上道路行駛。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車輛列入《公告》的,責令駕駛人補辦註冊登記並依法予以處罰;車輛未列入《公告》且經鑑定屬於機動車的,對駕駛人按照駕駛機動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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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當車輛被鑑定為機動車時,如果電動車駕駛者沒有摩托車駕照,會被認定屬於無證駕駛,將面臨罰款和拘留。如果持有汽車駕照,則是準駕不符,會被記12分

對快遞、外賣用車,殘疾人電動車、共享電動自行車及廢舊電動自行車回收等方面的問題,浙江將進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規加強管理,推進電動自行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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