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27歲的陳女士(化名)有著一個幸福的家庭:父母身體健康,公婆通情達理,丈夫溫柔體貼,雙子乖巧可愛。一家人經營茶葉生意,日子過得溫馨美滿。然而,在2018年7月一個酷熱的夜晚,厄運悄然而至。陳女士居住的住宅一樓茶葉鋪突然起火,熟睡中的一家三口瞬間就被熊熊火焰困在了樓上。火災造成陳女士及其丈夫當場死亡,其5歲的小兒子也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大兒子由於在奶奶家,躲過了一劫。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酣睡中一家三口

遭遇不幸

黑暗中兩份保單帶來希望

意外無處不在,電線年久失修,竟是釀成這場悲劇的罪魁禍首。一夜之間,天人永隔,陳女士年僅6歲的大兒子失去了家人,成了孤兒。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業務員小陳得知被保人出險,馬上向公司報案,公司即時介入調查: 2017年7月,陳女士為自己投保平安福保單(壽險保額15萬,長期意外15萬),法定受益;2018年6月,陳女士的丈夫為小兒子投保智能星保單(附加無憂意外10萬),法定受益。

保單受益人法定帶來的理賠波折

相較於公司6個工作日審核賠付,陳女士的家屬可謂歷經“磨難”才準備好了陳女士及小兒子的身故理賠申請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即按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確定受益人(第一順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1

小兒子身故保險金如何分配?

陳女士和丈夫當場死亡,小兒子在送醫途中死亡。小兒子是學齡前兒童,第一順位繼承人(父母)均不在,第二順位繼承人哥哥、祖父母、外祖父母受益小兒子的身故保險金,各受益1/5。

2

陳女士身故保險金如何分配?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丈夫先死,陳女士的保單受益人是第一順位的父母、雙子,各受益1/4。但小兒子在送醫途中不治身亡。

《繼承法》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法意見》第52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與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小兒子受益陳女士身故保險金的份額根據問題1,由哥哥、祖父母、外祖父母五等分。陳女士的身故保險金:

外祖父母、大兒子各3/10(1/4+1/4*1/5)

祖父母各1/20(1/4*1/5)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3

誰可以領大兒子應領份額?

大兒子年僅6歲,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1款、第2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監護義務平等,為方便行事,四位老人商議後,由村委會指定了祖父作為大兒子的監護人,即祖父來領取大兒子應領份額。

4

確定受益人及份額就結束了?

四位老人白髮人送黑髮人,悲痛於心,但仍需四處奔波,準備各自的身份證、銀行卡、與陳女士及雙子的關係證明等資料,資料齊全後才向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

保單受益人指定才是睿智之選

保單受益人法定會給客戶家屬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困擾甚至造成嚴重家庭矛盾,同時會使理賠的程序變得複雜。相反,如果投保人經過被保人同意後進行保單受益人指定,可以指定一個人,也可以指定多個人,還可以隨時變更,既能更好的明確保障目的,減少家庭糾紛,簡化理賠材料(受益人只要提供身份證明就能證明受益身份),也能最快捷獲得賠付,這樣才是睿智的選擇。

1、陳女士身故保險金:《平安平安福終身壽險》15萬,《平安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15萬

2、小兒子身故保險金:《平安智能星年金保險(萬能型,Ⅱ)》0.4萬,《平安附加無憂意外傷害保險(2013)》15萬。附《平安智能星年金保險(萬能型,Ⅱ)》身故保險金條款: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3、理賠結論:外祖父母各領11.08萬元,祖父領14.66萬元,祖母領3.58萬元。

保單受益人為什麼要指定?請收好這份乾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