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堂姐頂替上學一事處理結果公佈,堂姐被處以停職處理,你認為合理嗎?

何桂賢


停也是對的,說不定國家現在藉機要查這些事,追究責任了,恰巧遇上了。都二十多年了,有多大仇恨,能讓這個姐姐咬牙堅持20多年去告她。大家都知道其實那個姐姐在小城市賣豬肉也是挺幸福的事,收入不錯,比起當老師收入差不到哪裡去,就是以後沒有退休養老保障。平時親戚間多互動,幫助,哪會有今天這些事,以前那個年代好多都是頂的,為啥別人家沒出現反目成仇。說句真心話,既然頂替了親戚學籍,那份人情經常提醒自己要還的,領不領情那是另外一回事。自己兒女在外邊升官了,賺錢了,少在比你過得差的人或鄰居面前說,平時有事不幫別人,還用這樣的方式渲染或打擊別人,那不是要人命嗎。估計那位姐姐也就是氣不過對方頂替學籍那種表情,平時家裡有個困難需要幫助,一沒這方面親情,二沒方法,那些過得好的對她是不理不睬。即便後面查出來是不是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兩家親情想辦法修復,化干戈為玉帛。姐妹該拉家常要拉家常,該幫助要幫助。不然估計那位姐姐還要告,這個血性的中國人,好充足的精力和時間~


大拇指六


隨著黃海霞被堂姐頂替上學一事處理結果的官宣定論,曾被鬧得沸沸揚揚之頂替學籍風波已告一段落,但是它帶給人們的思考還遠沒有結束。

爭論焦點,黃海霞與黃鳳玲相比,誰的行為才是堪稱不可原諒的“大是大非”、“大錯大過”?!

經長葛市教體局初步調查核證,黃風玲頂替黃海霞學籍一事屬實,中招考試成績系黃風玲取得。

其實,從官方的處理態度上,我們不難看出,頂替他人學籍的黃鳳玲性質可謂嚴重,已為國法和道德所不容。

目前黃風玲因頂替學籍一事已被作停職處理,等待進一步處罰。這個結果,估計會讓有一定市場、某些存在片面認識(譬如,“如果連一個是否參加過考試都不能說清,是否有惡意攪局的故意。如果一個人在主觀上是惡意的,那她的危害要比無惡意的頂替學籍更可惡。”)的人,可能會大失所望,心有不甘。

頂替他人學籍,無論何時何地、不分主客觀條件,都屬於一種可恥的投機取巧、弄虛作假,事實上的頂風違紀、違法亂紀,此風絕對不能見長,此舉絕對不能姑息縱容、等閒視之。

舉個小小例子,在古代,能冒充蘇東坡的學籍去參加考舉嗎?估計抓住不由分說就是嘁哩喀嚓、開刀問斬;在近代,能冒充朱自清的學籍去參加北京大學的錄取考試嗎?估計抓住也要身敗名裂蹲大獄、株連一圈子關聯人;在當代,這種類似“槍手”做派、“弄虛作假”行徑,更是為法治社會所水火不容,因為它傳導出的信號實在是太惡劣了,不僅嚴重擾亂高考公平秩序,而且腐蝕社會風氣,不利於真正人才的脫穎而出。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教育部更是明文規定,對於考試不誠信、違紀作弊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或錄取資格,視情節嚴重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年至3年的處理,並將其違規事實記入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堅決取消學籍。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之所以對於高考作弊首次適用於《刑法》,其唯一目的就是維護高考的公平,有效樹立講誠信,守法紀的良好社會風氣。

所以,黃風玲頂替黃海霞學籍一經調查“坐實”,她的行為就是不可原諒的“大是大非”,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決反對,並認真負責地一查到底。

反之,黃海霞舉報親戚黃鳳玲高考弄虛作假、冒充他人學籍,舉報基本屬實,應該按照舉報獎勵辦法,予以適當獎勵。

至於“她是否參加過考試都不能說清”、甚至“內心的不平衡,想要碰瓷訛錢”,這對舉報問題客觀存在,反映情況基本屬實來說,並不重要,也非必要成立條件,而社會風向標之一是鼓勵群眾舉報違法行為的,因此無須深究,吹毛求疵,抓住不放,非要給舉報人一點顏色看。

事實上,有關部門對黃海霞(沒有參加過考試、考試成績不是她自己的等等一些不準確表述)沒有任何追究處理的態度,已經完全說明的一切。


霍小姐的八卦爐


新聞採訪這一段是重點:黃海霞接受澎湃新聞採訪,對於1993年中招考試的時間、科目、地點、住宿賓館等,黃海霞均表示記不清。對於初三讀書時的同班同學名字、老師姓氏、複習的科目等,也都“記不起來了”。但黃海霞仍堅持“498分是我考的”, 我就想說一句你還要點臉不? 全國那個年代這種事太多了 只要是自己努力考取的沒毛病 這和純冒名頂替有質的區別 並且2010年已經鬧騰了一次無果,這是看你堂姐過得好這是羨慕嫉妒恨啊啊啊啊 人心啊。。。。。無語了


大崔78018881


頂替堂妹上學的黃風玲被停職,是合理的。因為她犯的是原則上的錯誤,應當接受調查、處理。

河南長葛市的黃海霞,1993年考取許昌師範,卻一直沒收到通知書。因為通知書被別人截留了,對方還拿著通知書遷走了她的戶口。而這個頂替她的人,竟然是她大伯的女兒黃風玲。黃海霞提供了1993年的新生錄取表格,上面顯示信息為她本人。而另一張許昌師範的考生體檢表上,名字、信息等仍然是黃海霞,但照片卻是黃風玲。黃海霞稱,她是在2000年才知道的這個情況。

這個事情經過了這麼多年,算是有了眉目。可能有點朋友會覺得,不就是頂替上個學嘛,沒什麼大不了的。其實不然,這種事在現在看來可能沒什麼,但是在90年代,教師這個職業被看做是“鐵飯碗”,很多女孩子都夢寐以求想考進師範類院校。畢業後做個教師,基本一輩子算是安定了。也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黃家人才會冒著犯錯的危險,去為黃風玲偷偷做冒名頂替之事。而學籍的主人黃海霞,也因為被茂名頂替改變了她的人生軌跡,甚至改變了命運,這對她顯然是不公平的。

早在2010年,長葛市公安局針對此事的答覆意見書就表示:黃風玲存在頂替黃海霞在官亭職中的學籍檔案問題。2011年,長葛市教體局的調查結果又認定:不存在頂替許昌示範學籍一事。這兩個調查看似沒什麼矛盾衝突,其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雖然黃風玲的中考成績是自己考的,但是,如果她沒有頂替黃海霞在官亭職中的學籍,那她可能根本就沒資格參加1993年的中招考試,更談不上考出什麼好的成績,沒有因,哪來的果。

在這件事情中,雙方還有一個爭議的焦點,黃海霞說當年的考試是她自己參加的,黃風玲則說,1992年黃海霞就去賣豬肉了,考試是黃風玲參加的。假如當年的考試真是黃風玲參加的,她冒用他人名字、學籍檔案,本身就是一種違規行為。即便黃海霞不追究,對其他考生也不公平。如果黃風玲原本沒有考試資格,她冒佔了一個錄取名額,被她擠下去的那個考生該有多冤。在當年,高考、中考對於學生來說,確實是改變命運的一個機會。

目前,黃風玲在一小學任職,任然使用的是黃海霞這個名字。

其實,這種事在那個年代並不是個例,而這件事情之所以會引起矛盾,關鍵就在於,黃風玲當年是在黃海霞不知情的狀況下,偷用了人家的學籍檔案,而且還是自己的親叔伯姐妹。如果這一切都屬實,親戚之間背後放槍,確實有點不地道。

無論事情經過的真相如何,黃風玲冒用學籍一事,似乎已經確認。那麼,對其作出停職等待處罰的決定,也是合理的。

此事還存在一些疑點或者說疑惑,我們一起等待進一步的調查結果。

大家覺得誰的話是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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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件事典型的就是損人不利己的事情!

有些事情是民不告,官不究。只要告,必究。這件事就是這樣的。一家都是親戚,後來卻因為嫉妒心作祟,告自己的堂姐。當時想通過中招考試考上小中專的孩子是很多的,但是一定是要學習非常好的孩子才能夠通過中考考上小中專的。

堂姐黃風玲確實是頂替了黃海霞學籍,但是這事也是黃海霞自己主動退學了,後來堂姐才用她的名義參與了當年的中招考試的。有鄰居證明證明黃海霞(原名“黃偉霞”)於1992年下半年輟學到鄭州市崗河擺攤賣豬肉。

堂姐黃鳳玲當年是沒有考上大學,因此才會轉過頭冒名頂替了初中生參加了中招考試,並且考上了許昌師範學校。黃鳳玲這樣做,確實是不符合當年的政策的,確實是需要處理的。

當年,對於農村來說,只要是考上了小中專就等於是吃上了公糧了,因為小中專不僅是幹部身份,而且是可以分配工作的。而且上學基本上都有補助的,根本就不需要家裡花錢了。因此,小中專的競爭也是非常激烈的。只有考分非常高,才能上小中專的。

因此,黃鳳玲明顯是以高中生的水平來參與的中招考試,因此才能夠以498的高分考上小中專許昌師範學校。這樣的違規行為確實是不合理的,這個事情對於當年的農村考生來說是不公平的,確實是需要處理的。

但是這個事情跟黃海霞是沒有多少關係的,只是用了她的學籍而已。即使是處理了黃鳳玲,黃海霞也是沒有任何的好處的。感覺就是損人不利己而已,可能只是有利於炒作此事的媒體而已。

綜上所述,這件事就是典型的嫉妒心作祟。黃海霞狀告堂姐,典型的是損人不利己的事情。1993年的事情,對於黃海霞來說有什麼好處呢,什麼好處也沒有。對於堂姐黃鳳玲來說可能會丟到公職的,畢竟當年是冒名頂考上的小中專,是不符合規定的。


睿思天下


這個事雖然目前處理結果已經公佈,但是細究案發細節還是很多疑點的,因為目前根據新聞所知:

被指冒名的當事人的丈夫張寶成稱,

妻子黃風玲(現名“黃海霞”)當年因沒有考上大學,復讀後使用了黃海霞的學籍參加1993年中招考試,但498分的成績是妻子自己考的,被許昌師範學院錄取,不存在“頂替上大學”的情況。

黃風玲當年就讀的官亭鄉職業初中(以下簡稱“官亭職中”)的任教老師和同學除了兩份證明,稱是黃風玲參加的1993年中招考試,同村親戚也出了一份證明,證明黃海霞(原名“黃偉霞”)於1992年下半年輟學到鄭州市崗河擺攤賣豬肉。

目前雙方的陳述出現了明顯的差異,被冒名者聲稱自己當年考試一直沒有收到錄取通知書,而冒名者聲稱自己只是頂替學籍,考試系自己實際取得。所以可見關鍵事實就在於究竟存不存在冒名考試的情況,成績究竟是誰的成績。

至少從目前的證據來看,黃鳳玲提交的證據都足以證實,黃海霞當年並沒有實際參加考試,既然沒有參加考試。可見實際取得成績的人應當是黃鳳玲。

所以這件事究竟真相如何,我不知道。但是從證據角度出發,不排除是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為何當初學校安排黃鳳玲使用黃海霞的學籍去考試?也是耐人尋味。


麋鹿說法


停職,指的是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還不算處分,還屬於檢查階段,怎麼處分,是檢查之後的事。

所以,題目說“處理結果公佈”是不準確的,這其實是長葛市教體局根據現在掌握的情況,採取的一種調查措施。

至於最後的處罰們肯定應該有,處罰哪些人,如何處罰,要根據調查的結果來確定。個人以為:

1.學籍管理責任人應受到一定的處罰

如果當年的學籍,是學校為了提高升學率做出的,那麼,當年的校長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當受到一定的處罰,但放到當時那個特殊的歷史階段,鑑於這其實是一種比較通行的做法,處罰可以從輕,但個人以為,必須予以處罰,才能弘揚一種正氣——任何人,只要你犯了錯,時間再久遠,都應該受到一定的懲處,以彰顯公平和正義。

一般來說,對於這種責任人,予以適當的黨紀政紀處罰,就可以傳遞正面的訊息,不能夠一棍子打死。

2.如果頂替學籍事件中有徇私枉法情節,則必須依法依規處理

現在還不清楚當年的學籍是為什麼頂替的,如果是黃風鈴的家長給了錢或者利用了某些人的職務之便,那麼,這一期頂替學籍的事件,就有可能是一起貪贓枉法的案件,那麼,當事人自然應當受到黨紀國法的懲處——這依然是彰顯正義!

3.黃鳳玲也應該受到的一定的懲罰

黃鳳玲依頂替別人的學籍,上了師範,有了一份還算不錯的工作,依照當時的師範招生規定,肯定是違規的。但鑑於其上師範的成績乃自己取得,企業在教育教學崗位上工作了20餘年,應該說,對於教育還是有貢獻的,那麼,最終的處理,也應該考慮到這一實際情況。

但處理結果的做出,需要根據當時頂替學籍的情況。個人以為,如果是學校為了升學率,黃鳳玲的處理,應該輕一些,比如,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調整工資級別等。但如果這中間有徇私枉法違法亂紀的情節,黃鳳玲雖不是責任人,但卻是直接的受益人,這種處理,就應該更重,一般而言,起碼要調離教學工作崗位,甚至開除公職!

我和良心老師是好朋友,但我不贊同良心老是所說“歷史遺留問題讓現在的人去承當責任沒有必要”的觀點——在能夠還原歷史真相的時候,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才是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所應該提倡的!

(黃鳳玲在接到停職通知的時候,扶桌痛哭,還是很讓人心酸)

4.如果調查到黃海霞有弄虛作假、故意擾亂視線等行為,也應該承擔責任

在法治社會,每一個人都有權利去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每一個人也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黃海霞勇敢舉報頂替學籍事件,不管其出發點是什麼,這都是一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指鹿為馬、張冠李戴甚至捏造事實的情節,那麼,自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後果!這一點,《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黃海霞接受採訪時,比竇娥還冤,讓人心疼)

總之,這一起事件,這一起至親變血仇的事件,確實夠狗血的,不管後面的處理如何,這兩家人,這血濃於水的兩家人,估計會成為世仇,希望當地有關組織,積極介入化解,也希望黃鳳玲、黃海霞以及各自的家人,淡看仇恨,在適當的時候,“舉杯相邀”“渡盡劫波姐妹在,相逢一笑泯恩仇”!


三水三心


竟有很多人為冒名頂替者黃鳳玲鳴不平了,竊以為這是很危險的輿向。

有人講,她把她堂姐前程毀了,其實就是她堂姐不頂替她的學籍她也早就賣豬肉去了,她的學籍當時對她來說根本沒有用,在她眼裡還不如幾斤肉值錢,但是現在她堂姐過得好,她眼紅了,覺得學籍是她擺脫貧困的憑證了,所以才出來鬧,估計兩家人私下也是沒談妥,她才把事情公開的,

這真是pi話!說成績是她堂姐自己考的,也只是一面之詞!說到賣豬肉,北大生還有賣豬肉的呢!問題是憑什麼剝奪人家上學後再去賣豬肉的權利?

私下沒談好?做了這等毀人一輩子的虧心事還有什麼條件不能答應呢?人家總不會讓你命償就可以知足了!可見,她堂姐也是個要錢不要命的二貨!這下好了,什麼都沒了就滿意了。

先講各位在情理以及事理和天理上傾向於相信誰?然後在邏輯上傾向於相信誰?只須調出提告人黃海霞的中招成績,黃海霞的這個要求,為什麼相關推諉不配合呢?若她沒參加考試,也同樣沒理由推諉不查吧!

過錯在先者,承擔一切後果,包括無論真假的屈情,都逃不出自找自受的範疇。

對於黃鳳玲此類的,停職是輕的,放到古代罪就大了。還有參與此類暗箱操作的相關人等,別提特殊歷史環境,特殊時期,特殊情況。拔出一根蘿蔔來,須要帶出一坨汙泥來!

因為此類情況,不僅關乎受害人個人的公平,還關係到社會公平,關乎人們的要求正義之心!所以建議入刑!





思之遊魚


確實能證明黃風玲是以自考成績上學,此事也基本上罷了。

黃海霞不放棄,那她須證明以下三條之一:

1、自已參加了93年中考。

2、黃風玲未參加93年中考。

3、黃風玲93年中考是以自己“黃風玲”名字參加的。

黃海霞證明不了以上之一條,黃風玲必須以物證證明自已以自考成績上學。紙面,口頭證明基本上沒有效力。

雙方都證明不了,此事將成懸案。

疑向:1、“黃海霞92年即輟學”,93年該班畢業時還有黃海霞之畢業生登記表?且有小心認真貼上的本人照片?

2、物理56分有塗改,56分與總分不符,?


山裡人149710186


看到這個消息,不知道評論者中有多少是70後的?又對於當年很多不完善的事情能瞭解多少?當年的法制環境沒有這麼健全,我們能用現在的標準衡量以前發生的事情嗎?何況,當年的黃風鈴還是孩子,她根本沒有自己決定的權力,這個後果不應該是黃風鈴在奉獻了幾十年後再來翻案,這對於成年的黃鳳玲來說是一個新的不公平。如果翻案,是不是黃鳳玲曾經教過的學生都要重新找個老師教一遍呢?

筆者也是那個年代的人,其實那時候很多成績好的學生如果當年沒考上家長心儀的學校,那麼有關係的家長會讓孩子參加下一年度的復讀,並會出一部分錢買斷當年成績不是很好的學生學籍。學校為了升學率,自然願意復讀生能考出好成績。在當時不發達的年代,花錢買斷學籍是你情我願的事情,而且不是個案。

當年的考試試卷都是手寫,所有的學籍資料都是紙質檔案,並不利於存放。筆者那時候去派出所找個戶籍檔案都是用大本子翻出來的,一同去的同學有的連自己的戶籍檔案紙都不存在,然後回村補辦。

一個人如果連當年何時參加的考試,和誰一起,自己的老師姓什麼都不記得,你能相信所有的一切都失憶嗎?黃鳳玲可以說是時代的犧牲品,也是當時不嚴謹的制度犧牲品。黃鳳玲工作了這麼多年工作得到肯定,現在卻被翻出這種事的背後,我們不難看出黃海霞對自身生活的不滿,從而遷怒於堂姐黃鳳玲。

一個連親情都不顧,在姐姐工作了二十多年後,依然如此執著於砸掉姐姐飯碗,讓姐姐陷入萬劫不復的人,並不是一個值得同情的人。不過,黃鳳玲攤上了這樣的一個堂妹,也只能說自己不幸吧。或許自己後半生的幸福也就毀於自己親人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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