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男方去世,遺囑寫了財產給女方,男方父母是否有財產繼承權?女方是否有贍養老人義務?

fw瀟瀟夜雨


哈哈和我家情況相似,老公哥哥絕症彌留時立了遺囑把動遷款全部給了結婚三年,並無孩子的老婆,只因生病時老婆裝裝樣子照顧他,然後盯著他立遺囑,立好後判若兩人,連包紙巾都不捨得買,回家照顧時買盒飯解決他一天兩頓飯,最後的日子想起老媽、弟弟了,天天要他們陪,老是怨恨地罵老婆!又怎麼樣呢,人家拿著錢,隨便你罵什麼!快死的那幾天老婆還去上班,連手機也刻意放在醫院裡!老公走後拿走所有白包禮金,之後親戚朋友要回禮一分不肯出!最氣人之後還硬住在婆婆這好長時間,還有可笑的是,過了兩年還想住在我們的一套市中心小房子,這個是婆婆市中心住慣了,特意買的!之後聽說她一心想再找個有房子的上海人,但自己的財產要公證,(和老公哥哥結婚三年還不符合落戶上海的條件,前面的幾年就不算了)這個目的她看來很難達到了,上海這邊怎麼也得十年至十五年)反正我們也想明白了,世上什麼人都有,是自己就是自己的,不是的強求不得,上輩子老公大哥一定是欠他老婆的,一切看似不公平、不合理!其實因果絲毫不差,公平得不得了,只是大家都不知道而已,放平心態,隨順因緣,天天計較爭鬥,最後是苦自己、害自己!


匆匆琴


大實話:兒媳從來就沒有義務贍養公婆,即便是繼承了丈夫的全部遺產。

雖然在大多數老人心目中,自己家花那麼多錢娶了兒媳婦兒那就是以後自己老了來照顧自己的,但是,從現有的法律來看,這顯然是一廂情願的想法,並且也確實不合理。

最近,一個網友就給我發來這麼一個事情,故事說的是她家鄰居的事。事情大概是這樣:周某和妻子李某結婚三年,但是因為周某的個人問題夫妻倆就一直沒有生孩子。前一段時間周某在下班回家的途中不幸出了車禍,搶救了好幾天但是仍然不幸去世。而周某感覺這幾年愧對了妻子,所以在臨死前就立了遺囑將名下所有財產留給妻子。周某死後一段時間,妻子想要改嫁,所以就準備離開婆家。但是,公婆和丈夫的兄弟卻稱李某應該留下來替自己的兒子來為自己養老,並且就算是要走,也得把全部財產留下。而李某卻以丈夫生前的遺囑為依據,稱丈夫生前已經明確表示死後遺產歸自己,因此雙方就鬧上了法庭。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妻子李某的做法並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雖然就遺產繼承這件事來說,配偶和父母享有同樣的繼承權。但是,丈夫生前既然已經是立了遺囑,那麼就應該以丈夫的遺囑為準。既然遺囑說了遺產全部留給妻子,那麼其父母就不再享有繼承權。而關於兒媳婦兒贍養公婆的問題來說,這就更加不合理了,從來就只有說子女養父母的,而沒有說兒媳養公婆的,畢竟,誰把我們養大了,我們才孝敬誰,這才是權利和義務的對等。

然後,從情感上來說,可能很多人會覺得,即便是丈夫立了遺囑,那麼妻子也不應該拿走所有的遺產改嫁他人。但是,我們應該明白,每個人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因為在這件事中周某可能確實感覺自己有愧於妻子,所以才做出這麼一個決定。並且,我們也應該明白,周某和妻子李某也曾經是一家人,是同床共枕的兩個人,丈夫把遺產留給妻子這並沒有什麼問題,妻子也不應該因為繼承了全部遺產而受到批評與指責。並且,我們再看這公婆的要求,要麼人留下,要麼錢留下,顯然也是很強勢的要求,這種要求對於兒媳來說,顯然不公平。

當然,中和一點的做法可能是李某把丈夫的遺產也和公婆分一點,然後自己帶著少部分的財產改嫁。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丈夫生前立的遺囑還有什麼用呢?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支持哪一方呢?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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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


1.夫妻在男方去世後,按照繼承法,妻子、子女、父母都為男方財產順序第一繼承人。都有繼承權。


2男方寫遺囑把財產給女方,好象是沒生育子女。一般不會寫,而遺產就可繼承。反而一寫,說明男子有大病,或無子女,特為了保證女人的財產權利。甚至根據結婚時間太短而懷疑遺囑的真偽。男方的財產,遠在農村的親父母繼承權利不能被剝奪。

3.按法律條款說,公婆因沒有撫養過兒媳婦小時,兒媳婦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4.但在這事中,如果夫妻沒有兒女,男方的父母又未分城市財產,這個女人作為妻子要全部繼承了城市財產,那就要對公婆盡贍養義務。否則,你女人沒啥功勞怎麼能安心享受男家的財產呢?男方大人把你趕走咋辦?你要把另外男生招進家裡咋辦?

5.人要講良心。夫妻生育那是鬧笑話,婚姻隨時走丟,預想不到。人一到死,好象死個雞狗簡單,又誰對你又可憐呢!勸年輕夫妻抓緊生育。有孩子有時比有錢要強上百倍!


苗萬平談情感


一、先說下遺產分配問題:

1.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有效,財產一般情況下按遺囑繼承!

2.題主所說的情況中涉及到男方的遺囑中沒有給其父母留份額,假設男方的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給其父母保留必要的份額,該遺囑涉及財產會部分無效!

二、再說喪偶兒媳有無對公婆贍養義務的問題:

從法律上沒有特別要求,但是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無論其是否再婚,可以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並且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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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的法律工作室


  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去法院起訴子女支付撫養費等權利。

  所以,喪偶兒媳是否有義務贍養老人,要先確定其是否屬於法定的贍養人。

  按規定,贍養人的範圍包括以下幾種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

  2、跟老人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因此,兒媳不屬於法定的贍養人,沒有相應的贍養義務,不過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事實上協助義務只適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協助贍養義務也會自動解除。

  所以,丈夫先於老人死亡,其兒媳即沒有義務繼續贍養對方的老人。並且,被贍養人也不能以對方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去法院提起訴訟。

  最後,實際中丈夫死亡後,喪偶兒媳大多會繼續照顧對方的老人,並且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的,還可以在老人百年之後參與遺產分配,不過,這時候若是家族有多個繼承人,可能會產生繼承糾紛,涉及遺產較多的,必要時可以去法院起訴。


講法講理


我想問問,我老公在36歲那樣因車禍去世了,我有一個兒子,我給你公婆16萬元養老費了,我一直沒有改嫁,為了兒子,現在我家小姑子離婚5年了一直在我家住,如果小姑子不走了,她也權利繼承公婆的資產嗎,我們娘倆有繼承的資格嗎,謝謝幫我分析一下。


心花怒放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遺囑有效,則男方父母沒有財產繼承權;而女方也沒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1、遺產繼承的順序。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首先按照遺贈撫養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而有遺囑的,則按照遺囑辦理;在既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就本案而言,男方在去世前已經訂立了遺囑,因此,應當按照遺囑辦理遺產繼承事宜,除非該遺囑無效。

2、贍養義務。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但是,沒有規定兒媳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女方沒有贍養男方父母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遺產繼承與贍養義務的履行之間沒有關係,不能因為繼承了男方的遺產,就必須贍養他的父母。如果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在公婆去世後,兒媳有權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公婆的遺產。不過,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3、在情理上,女方應當對男方父母多一些關心和照顧 。這是因為,公婆的兒子去世了,其後半生失去了依靠,特別是在獨生子女的情況下,更是如此。男方能夠立遺囑將遺產留給女方,說明男方對女方的感情還是不錯。現在,男方去世了,女方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多照顧一些男方的父母也是應當的。當然,如果女方不願這樣做,別人也不能說什麼。既然如此,男方父母也就順其自然吧。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夫妻間,男方寫了遺囑說死後把財產給女方,不給父母。如果男方的遺囑合法有效,那男方死後,男方父母便失去了對兒子財產的繼承權。所謂合法有效,一是遺囑要公正。二是遺囑要有兩個無利益關係的人簽字作為證人。只有這樣的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則,男方死後,男方父母跟兒媳打官司勝訴的可能性大。男方為什麼要寫這樣的遺囑?寫這樣的遺囑說明男方父母還健在且有生活來源吧?男方可能也是為了給妻子和孩子一個好的生活,所以立下遺囑把財產給了妻子。


水娟3573


一、《繼承法》規定父母應為遺產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繼承法》同時體現尊重遺囑人(財產所有人)意願的原則,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遺贈)優先於法定繼承,只要兒子遺囑合法有效,父母就不能繼承兒子遺產;

三、配偶去世,兒媳與丈夫的婚姻關係自然中止,與公婆的直系姻親關係中止,協助配偶贍養老人的義務也中止;

四、喪偶兒媳贍養公婆可列為公婆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範圍,但受遺贈或繼承配偶遺產並不以贍養公婆為先決條件;

五、喪偶兒媳不以繼承遺產為目的主觀情願贍養公婆是道德贊成,不是法律必須。



泰山木3214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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