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掛靠工程四種自殺式的會計核算模式(一)

建築企業掛靠工程四種自殺式的會計核算模式(一)


掛靠為何杜絕不了?因為總有一些人有關係、有權力,能承接到工程。為何有人願意接受掛靠?因為總有一些企業能評到資質,但是自己的能力不夠無法承接到優質工程,所以願意接受有關係的企業和個人承接的優質工程掛靠,同時還沒能不付出汗水就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在財稅檢查中,掛靠工程被查出來的不是虛開發票就是走逃失聯發票,各類問題頻發。被掛靠方的風險非常大,損失也會很大,簽訂的建築施工合同無效、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對該工程的對外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對該工程的勞動糾紛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掛靠而取得的管理費將被沒收、同時這種出借資質的行為還將面臨行政處罰。掛靠人因掛靠取得工程利潤屬於“非法所得”可能被收繳。

經常有朋友在公眾號後臺問掛靠工程應該怎麼核算,我回答的第一句話是掛靠是非法的請慎重,第二句話是你是怎麼核算的?於是有位網友就給我發了他們公司的做法,經得許可,今天給大家講一下這種被我定義為“自殺行為”的掛靠賬務處理,——“隱藏收入”。鐵蛋準備給大家講一下歸納了的四種自殺式的會計核算方式,今天先說第一種。

被掛靠人的基本方法:掛靠公司發生的所有的收入和成本,被掛靠公司在“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中核算,收和付以往來款的形式處理,不體現在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收到建設方支付的工程款時,被掛靠公司扣下相應的管理費及其他後,將剩餘款項直接支付掛靠公司。

被掛靠公司在“其他應付款”下設二級明細“掛靠工程”,在掛靠工程下再設三級明細“收入”、“成本”、“利潤”。其中“收入”的貸方核算被掛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含掛靠公司應支付給被掛靠公司的管理費);其中“成本”的借方核算掛靠公司該項目所有的成本費用以及應交給被掛靠公司的管理費。被掛靠公司可以拿走的剩餘利潤就是“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的貸方科目餘額減去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等到項目全部結束結算以後,通過成本發票將剩餘利潤取走,被掛靠公司只收取高一些的管理費不考慮企業所得稅因素。

被掛靠人自殺模式案例

(假設工程在縣、鎮,且為一般計稅項目):

收到被掛靠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10萬,收取4%的管理費。

借:銀行存款 110萬

貸: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收入 10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10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4萬

貸:其他應付款-利潤 4.4萬

支付成本費用58萬,其中進項稅8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萬

貸:銀行存款 58萬

當期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及附加,增值稅=(10萬-8萬)=2萬,

假設附加稅率,城建稅=2*5%=0.1,教育費附加=2*3%=0.06,地方教育費附加=2*2%=0.04,稅金及附加=0.2萬。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萬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萬

借:稅金及附加 0.2萬

貸:應交稅費-城建稅 0.1萬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0.06萬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0.04萬

次月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萬

貸:銀行存款 2萬

借:應交稅費-城建稅 0.1萬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0.06萬

應交稅費-地方教育費附加 0.04萬

貸:銀行存款 0.2萬

月末結轉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成本 54.4萬(4.4+5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4.4萬

計算掛靠公司剩餘利潤=(100-50-4.4)-(10-8)-0.2=43.4萬

次月計提剩餘利潤對應的成本,掛靠公司提供發票支走利潤。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4

貸:銀行存款 43.4

借:其他應收款-掛靠工程-成本 43.4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3.4

截至目前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的科目餘額在貸方6.6萬。

剩餘利潤=6.6-2-0.2-4.4=0

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收入 100(貸方)

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成本 97.8(借方)

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利潤 4.4(貸方)

這種做法勢必逐步增加其他應付款的餘額,因為掛靠工程的管理費,也就是“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利潤”,一直留在賬上,兩個法人單位之間的管理費問題,沒法確認收入並繳稅。所有收和支都在其他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款當中核算,相當於隱瞞了收入和成本。有些企業,為了看起來合法一些,不讓“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科目有餘額,就讓方通過“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結轉”科目貸方餘額直接衝減“管理費用”。

借:其他應付款-掛靠工程-結轉 6.6萬

貸:管理費用 6.6萬

表面上這部分掛靠費通過沖減管理費用的形式貌似計入了利潤總額,但是沒有確認收入和成本,並且虛增成本是需的經不起推敲,科目運用的邏輯也不對,遇到檢查時,科目設置也解釋不清楚。並且取走利潤的形式非常的簡單粗暴危險:增加材料成本發票,將材料發票拿回公司財務部進行報銷;通過以下兩種方法虛增人工費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票發票不允許抵扣增值稅,虛增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扣除,真被查到,被掛靠人的風險大於掛靠人,特別是掛靠人為自然人的。

這種會計操作在任何財稅檢查中,都是自首、自殺行為。不僅直接暴露了非法的掛靠行為,還存在隱瞞收入的行為,資金流出不合規的行為,如果這樣,財務人員將陷入風險的漩渦中,因為明知故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