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裡人去農村偷棗摔下山,家屬要求棗園園主賠償合理嗎?你怎麼看?

奧拉維尼夫斯基


城裡人也許沒有見過棗樹,到農村棗園裡看到棗就想摘幾顆,不小心由於是地形不熟,或者是由於技術不當,在摘棗的時候摔下山去。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那麼,城裡人被摔傷能怪誰呢?又不是棗園園主讓他去摘棗的,他自己偷棗被摔傷的,責任只能怪他自己,其家屬要求棗園園主賠償是沒有任何道理的。相反,棗園園主也可以要求城裡人賠償其棗樹損壞的經濟損失。



農村人種棗不容易,一家人的生活,也許就靠棗園來維持呢。所以棗園園主種棗是用來增加收入的,不是用來讓別人偷的,別人偷是不允許的。

既然別人不允許你偷棗,那麼城裡人擅自去偷棗,其行為不僅有錯,而且會給棗園園主造成經濟損失。當然給自身造成的後果,也怨不得別人。

小偷的家屬不知道依據什麼?要求棗園園主賠償損失。在理論上其是可以告棗園園主賠償損失的,但是其有權告,並不一定說能夠告贏。像她這種行為,法律也不會支持其無理要求的,她就是告到外國也會告不贏的。


法重情深


這樣的類似事情我還真的遇到過一次。

我是一個種人參的農民,去年有這麼一天我在參地幹活,突然聽到有說話聲音,抬頭一看,三個人走進參地。因為參地是不能隨便進的,所以唯一的入口最顯眼位置有寫的一個告牌說明,顯然這幾個人是沒把它當回事。

簡單聊幾句才知道是外地的旅客,也正因為看了告牌知道里面有人參,想進來見識一下。

也算客人 不便多說 ,幾個外地人樣子很高興 好像終於見到真正的人參 特別開心。一邊聊天一邊往前刨參。

因為參地裡有很多支遮光棚的木棒 ,木棒上會有釘子,正常這個釘子是連在棚上的,有的偶爾會連在木棒上,可能是老天安排這麼一個釘子一定要挽留這三位遊客,只不過方式不太美好。

被扎到腳的一位女遊客 表情非常痛苦,好像傷口挺深,男遊客直接給抱了起來 腳不沾地了。

這也只能上醫院了 我跟著屁顛屁顛的 活都沒幹完 可是畢竟有人受傷,於情於理都應該幫忙一下,其實我並不覺得自己要負什麼責。

最後醫生清理了傷口給腳抱起來了,還發了破傷風。

整個過程都非常和諧,雖然有人受傷,他們也沒有也怪我,我也做了該做的。他們還說給我添麻煩了。

生活中一定要有一個善良而且寬容的心,會很少有煩心事。



人與參


關於這個問題,老農我談談自己的看法。

看到題主的問題,老農不禁想到生活中的另一個例子。農民在自己家宅基地上蓋了五間大瓦房,房子蓋好以後呢,圍了院牆。但是有一天,有一個騎摩托的年輕人突然撞到院牆上撞壞了。於是乎年輕人的父母就埋怨農民,說是因為他的牆才導致自己兒子被撞壞。

這是發生在老農身邊的一個例子,和題主所說的問題大同小異。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情,房子的主人、棗樹的主人用不用為這件事負責任呢?

所謂責任,有兩層含義,分別是1.應盡的義務;分內應做的事 2.應承擔的過失。那麼我們來看一下,房子的主人、棗樹的主人對於騎摩托車者、偷棗人有沒有責任所在,答案是否定的。沒有任何一條理由需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同時我們來看一下,需不需要為他們的行為承擔過失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負責,那麼整個社會是不是就亂套了。

當然,老農所說可能有些太過通俗,但是話糙理不糙。試想如果被害者需要為小偷的行為負責,那麼我們是不是都可以光明正大的做壞事呢。


惠農志


看到這個忽然讓我想起來另一個新聞,路人偷吃打農藥的水果中毒死亡,向果農索要賠償。

關於這類似的問題我的看法都是不合理,另外再送兩個字“活該”。

中國自古有句話叫做,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第一,這個偷到的行為本身就不對,不要說只是幾顆棗而已,幾顆棗也是他人的勞動成功,憑什麼給你偷。偷就是偷,不管贓物多少。實在想吃,可以給人家說一下送給你一些啊,或者說買一些啊,自己非要去偷,自作孽不可活,老天看不下去了才讓這人摔下去的。

第二,假設偷這個過程無所謂,也不計較偷了。在摘棗的過程中,摘棗的應該對可能存在的危險具有一定的預判性,明知道有一定的危險性還去摘棗,作為一個完整的意識清醒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千萬不要因小失大!老天饒過誰呢?


裸奔的大象123


城裡人去農村偷棗摔下山,家屬要求棗園園主賠償合理嗎?

這合理嗎?首先問合理不合理就是錯誤的,顯然是不合理呀!

偷別人的棗不下心摔下了山,我只能送他兩個字:活該!

未經棗園園主的許可,就擅自偷摘人家園主辛苦的勞動成果,這已經是違法了的。你自己摔下了山,家屬還好意思因此讓人家棗園園主賠償,也真真是太沒道理了。

棗樹種植在山上,你自己肉眼是可以看到的,明知道危險還故意為之,出了事情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如果想吃的話,可以跟棗園園主花錢購買一點,或者跟人家溝通要一點嚐嚐味。我相信人家園主也不會吝嗇到不給。


鮮農場


昨天剛答了一個“男子水庫偷魚不小心淹死,家屬找承包人索賠”的案例,現在又來一個“偷棗摔下山,家屬要求棗園園主賠償!”這個事用腳拇指想都知道要求賠償不合理。再這樣下去小偷都成大爺了!
這真是個病態的現象,都不知是什麼時候形成的這種不良風氣,總之“誰死誰有理”!不管是什人因為什麼原因死的,只要是死在這了,這地方的人就脫不了關係。你就得給死者家屬賠錢,不賠就“一哭二鬧三上吊”鬧到你賠為止!


棗園本來就是屬於園主私人所有裡面的一花一木都是園主的,在沒有得到園主允許的情況下,進入棗園摘東西就是屬於偷竊,犯法的。所以即便是摔死了也是咎由自取。我不懂死者家屬索賠的理由是什麼?是要起訴棗園坡太陡、地太滑、還是起訴棗園沒有寫好警示牌,提醒這棗園是私人所有,不得采摘!”
我真的是很好奇那些要求索賠的家屬,你們臉皮怎麼可以那麼厚,那麼無恥!偷東西本來就是見不得人的事,你們卻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真的是人至賤則無敵啊!

為什麼這種風氣越來越嚴重,一是因為之前有過索賠成功的例子,所以每個人都去效仿。二是想著反正先要求賠償,賠得多少是多少,即使不得賠,自己也沒有任何損失!我真的是搞不懂,像這種那麼明顯的訛人,敲詐勒索怎麼就管不了了呢?誰來告訴我為什麼!


邕城小龍


大實話:偷棗就要承擔偷棗的風險,這種索賠要求毫無依據,這些壞毛病就不能慣。

今天一個網友給我發來這麼一個問題諮詢,故事背景:說的是自己承包的後山坡種了一些棗樹,但是因為跟景區離的比較近,所以就經常遭到一些來遊玩的遊客的無理採摘。有一天,有一個從城裡來遊玩的的遊客去他的棗園裡偷棗,但是很不幸在偷棗的過程中摔下了小山坡受傷了,然後其家屬就來棗園鬧事,要求棗園的主人賠償3萬元的醫藥費。理由是幾個棗也不值錢,算不上是偷,而棗園園主有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的責任,所以應該賠償。

不得不說,現在一些人似乎有一種錯覺,感覺偷的東西不值錢,那就不是偷,就不構成犯罪。誠然,就單單摘幾個棗子,確實不值什麼錢,也達不到立案標準,更不會說因為偷幾個棗就判刑什麼的。但是,我們必須明白,未經允許拿別人的東西本質就是偷,偷一分錢是偷,偷一萬元也是偷,只是懲罰不一樣,但是本質是一樣的。所以,這件事中顯然是不應該讓棗園園主賠所謂的醫藥費的。

首先從遊客偷棗的這件事來說,雖然棗園是半公開的場所,但是,這仍舊是屬於人家棗園園主的私人場地,未經允許擅自闖入本身就已經是違法行為的。並且,在這件事中游客偷棗摔傷主要是因為客觀的自然條件和自己的不小心造成的,跟棗園園主有沒有什麼安全防護措施並沒有什麼關係。說現實一點,難不成人家種棗還得在棗樹下面放一個救生氣墊,然後為那些偷棗的人做好人身安全的保駕護航嗎?

說難聽一點,要是這樣的都行得通的話,那我們要是去人家西瓜地裡偷西瓜然後崴到腳了,是不是就可以告對方沒有把西瓜地整平呢?顯然沒這個道理吧。

然後,從棗園園主的角度來說,自己種棗,只要不是說在棗園的隱蔽處埋了捕獸夾子,或者設置了人工陷阱,亦或者說是設置了電網等有可能嚴重傷害人身安全的東西。那麼這就是合法的,像這種無妄之災,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我們主觀上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就山坡的地勢,樹的高矮等完全客觀的自然條件,我們所有人都有責任和義務去適應客觀的自然條件,如果自己因為不適應而受了傷,那隻能怪自己,當然,你也可以去怪客觀的自然條件,這隨你便。

所以總的來說,偷的東西不值錢不是推卸責任的理由,更不能成為無理索賠的依據。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看到這個問題,一時竟無語凝噎!這讓我想到一個詞:蝦扯蛋!如果棗園主人給錢私了或者被判私了,我只能說,嗚呼哀哉,豈有此理!



什麼時候成了我故我有理,你一個小偷,先不說私闖民園有沒有經過人同意,關鍵你乾的是見不得人的勾當!你偷人家棗,哦,你摔傷了,你厚顏無恥問人家要賠償?就好像你拉一泡是,結果沒帶手紙,你把廁所砸了,怪人家沒給你準備手紙!根本就是變態邏輯!



請問這個偷棗人,你作為一個成年人,天天干一些偷雞摸狗的事算什麼男人?你作為一個成年人,難道沒有遇見偷棗可能掉下來的風險?你偷人家棗被摔傷,誰的故意?誰的過錯?



我們從法律常識來判斷一下,法律責任的判定,一般從主觀和樂觀兩個方面入手,從主觀來說,園主沒有傷害你的故意,是你自己不小心摔傷,屬於意外。從客觀方面來說,你跟園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人家沒有義務去考慮一顆棗樹對偷棗人可能造成的危害!你作為小偷,何來權利去索賠?權利義務如若不對等,何來公正之說?



總而言之,園主不用怕,法律不會支持無正義的民事主張!


創業者皎月


夜雨如書

7天前 · 社會問答達人

城裡人去農村偷棗,結果從山坡摔下,其家屬要求棗園的主人賠償,這合理嗎?

答案是肯定的,不合理。

看多了這類問題,容易讓人產生錯覺,難道小偷也是一種合法職業嗎?成功了佔便宜,失敗了有賠償,裡外都是賺啊。

有人會說了,摘一兩顆棗怎麼能算得上偷呢?

不問自取是為賊。

只要沒有經過主人家同意,私自拿別人的東西就是偷竊,這和東西值多少錢沒關係。於情於理,棗園的主人都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1,未經過主人同意進棗園偷棗是違法的,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偷棗者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2,偷棗者自己首先應該預估周圍環境的危險性,而棗園主人沒有保障偷棗者安全的義務和責任,也不應該苛責棗園主人必須樹立警示牌和圍欄。

3,偷棗者家屬的索賠請求沒有依據,因為棗園主人並未侵犯偷棗者的權益,偷棗者死亡完全是咎由自取。

最後,建議把這類出了問題就訛詐的小偷家屬列入徵信黑名單,增加其訛詐的成本,以警示後人。


人參之鄉


從這個問題的描述上來判定,偷棗的人摔傷然後找棗園主人賠錢,這個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我們從法律的角度考慮,賠償,是責任方對被賠償方的損失,有責任或義務作出的一種補償。就本問題來看,一個“偷”字,就說明棗園主人事前並不知情,一沒收錢二沒合同,純屬此人偷盜發生意外,棗園主人沒有任何責任,何來補償之說?

再次我們從情理的角度出發,這個城裡人去偷棗園棗子,本來就是不道德的行為,應該被眾人譴責。現在自己摔傷,也是罪有應得。就如一條惡狗咬了別人,被咬的人還要賠錢給那條惡狗??豈不荒搪?

於法於情於理,偷棗摔傷都不該找園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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