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逼迫員工離職,員工可以收集哪些證據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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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為何逼迫員工辭職?

一些企業為達到減少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便採用了惡意的逼迫式辭職法,讓員工在忍無可忍下自動辭職。

逼迫式辭職,除使勞動者難以得到補償金外,還使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救濟金。根據國務院第258《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中第二條即為“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由於是勞動者自己辭職,因此企業就會以此條款為由拒繳失業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獲得失業保險金。

一些企業逼迫員工自動辭職的招數主要有“調離崗位法”、“下放基層法”、“降低待遇法”、“長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些勞動者明知企業想方設法逼迫自己就範,可由於處於受管轄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實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辭職走人,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權益受損,卻無可奈何。

怎樣收集證據進行維權?

1.當單位出現上面種種逼迫離職的跡象時,就要開始收集證據了,自己在單位的考勤表、勞動合同,入職的時間,工作的群,績效考核表,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成績等,工資流水、社保清單。

2.可以先跟公司進行協商,提出賠償之事。般來說,滿了一年的員工被迫離職可以拿到2—3倍的工資賠償。注意這期間一定要提前準備好談話錄音或錄像,因為一些公司的人事通知你或變相讓你離職時都會說出一些不利於公司的話,將來都可以作為證據。

3.協商不成的話,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立案。填好單子後,勞動監察部門很快就會到公司進行核實,這期間一定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一般來說,公司的漏洞很多,比如一些變態的規章制度、社保沒有按真實工資足額繳納、剋扣工資、樂捐的規定等,都是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定的。這時候一定不要害怕,堅信自己能夠為自己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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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雖然有用工自主權,但是該權利卻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特別是對勞動者進行調崗、調薪時,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即為無效。在司法實踐中,雖然用人單位往往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崗位的,勞動者應無條件服從”或“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有權調動或變更勞動者崗位”,但是該約定應屬無效條款,因為調崗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用人單位要調崗降薪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就屬於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採用調崗降薪、外派、安排進修等手段,惡意逼迫勞動者主動辭職的,屬於擅自改變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者當然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的建議是,在發生用人單位逼迫勞動者離職的情形時,勞動者首先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保留好用人單位逼迫離職的相關證據,具體包括錄音、郵件、公司蓋章文件等,以便在發生爭議後能夠做到有理有據。





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你要保存好你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其次你要收集你的工作證據,每天的工作量已經工作狀態之類的,最直接的就是收集好正式的考勤和工資條。

再有就是收集好公司對你的變相不合理要求,例如主管領導變相要求你離職的錄音或者文件。

最後就是公司如果給你下最後通碟什麼的,你在自己沒有犯過錯的情況下或者能滿足工作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就可以依法維權。

總之就是再有勞務合同的同時,其他對自己有利的各種證據通通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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