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訴訟的時效問題

有关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案情概覽】

姜先生是湖北某村的村民,世代在這個寧靜的小鎮中生活。2015年底,姜先生得知,因當地某建設項目,他的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由於補償款較低,姜先生認為此次徵收可能存在問題。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他來到了聖運律師事務所,希望律師能為自己提供幫助。

主任律師王有銀在瞭解案情後發現,由於姜先生一家法律常識較薄弱,並未進行相應的證據保留,並且維權時間拖延較久,情況並不樂觀。於是律師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相應的維權策略,其中第一步就是此次徵地的違法證據收集。

姜先生在聖運律師的協助下申請了政府信息公開,並得到了一系列的拆遷文件。律師審查發現,姜先生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31日作出《XXX2015年度第X批次用地批覆》批准徵收,並且當地縣政府於2016年1月27日製定併發布了《徵收土地公告》。但事實上,姜先生和其他被徵收人均未見到當地縣政府張貼過徵收公告。

聖運律師向姜先生說明了政府不履行法定公告程序的違法性,建議通過複議程序撤銷該份《徵收土地公告》。2016年5月25日,姜先生向市人民政府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請求撤銷縣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公告》。

市人民政府經過審查,於2016年9月13日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認為姜先生申請行政複議超過60日的期限,決定駁回姜先生的行政複議申請。

律師遂協助姜先生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以此來打破維權的僵局。2016年9月,在律師的指導下,姜先生起訴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當地縣政府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為違法。

縣人民政府提交答辯狀稱,姜先生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並且其已依法制作並張貼《徵收土地公告》,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律師認為,姜先生通過信息公開收到《徵收土地公告》的時間是2016年3月23日,因此姜先生應當在改日之後的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由此可見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最終,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被告縣人民政府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為違法。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點評】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縣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公告》的時間是2016年1月27日,但由於縣政府未提交確切證據證明該公告的張貼時間,姜先生的起訴不能從2016年1月27日開始計算。2016年3月23日,姜先生簽收了當地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得知涉案《徵收土地公告》。因此姜先生應當在2016年3月23日之後的6個月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所廢止)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對於行政複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案件,行政相對人不能就同一行政行為同時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複議。

本案中,在姜先生已對涉案公告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下,其不能在行政複議期間內同時提起行政訴訟。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複議程序和總結後,姜先生於2016年9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期間(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13日)不屬於自身的原因而耽誤的起訴時間,在此情況下,姜先生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同時,《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案中,湖北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31日作出《XXX2015年度第X批次用地批覆》,縣政府於2016年1月27日作出《徵收土地公告》。由於縣政府未依法提交證據證明其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覆》後,是在10個工作日內發佈了《徵收土地公告》,因此,縣政府的行政行為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第(十)項規定:“徵地告知要切實落實到村組和農戶,結合村務信息公開,採取廣播、在村務公開欄和其他明顯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徑告知徵收土地方案。”本案中,雖然縣政府提交了《徵收土地公告》的張貼照片、部分被徵地戶出具的《證明》和《調查筆錄》,但照片不能證明《徵收土地公告》的張貼時間,部分被徵地戶出具的《證明》和《調查筆錄》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因此,縣政府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依據上述規定履行了徵收土地公告的法定程序。

綜上,姜先生行政訴訟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他要求確認縣政府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

【律師寄語】

與民事訴訟相比,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只有6個月。而且,與民事訴訟不同,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時效中斷。通常認為,行政訴訟不存在時效中斷,因為行政訴訟事關公共秩序,更強調效率,但大部分情況確是當事人更容易耽誤起訴期限。為此,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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