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有关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

【案情概览】

姜先生是湖北某村的村民,世代在这个宁静的小镇中生活。2015年底,姜先生得知,因当地某建设项目,他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由于补偿款较低,姜先生认为此次征收可能存在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能为自己提供帮助。

主任律师王有银在了解案情后发现,由于姜先生一家法律常识较薄弱,并未进行相应的证据保留,并且维权时间拖延较久,情况并不乐观。于是律师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其中第一步就是此次征地的违法证据收集。

姜先生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得到了一系列的拆迁文件。律师审查发现,姜先生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XXX2015年度第X批次用地批复》批准征收,并且当地县政府于2016年1月27日制定并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但事实上,姜先生和其他被征收人均未见到当地县政府张贴过征收公告。

圣运律师向姜先生说明了政府不履行法定公告程序的违法性,建议通过复议程序撤销该份《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5月25日,姜先生向市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

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姜先生申请行政复议超过60日的期限,决定驳回姜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遂协助姜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打破维权的僵局。2016年9月,在律师的指导下,姜先生起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当地县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县人民政府提交答辩状称,姜先生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其已依法制作并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认为,姜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收到《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是2016年3月23日,因此姜先生应当在改日之后的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最终,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县人民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点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公告》的时间是2016年1月27日,但由于县政府未提交确切证据证明该公告的张贴时间,姜先生的起诉不能从2016年1月27日开始计算。2016年3月23日,姜先生签收了当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得知涉案《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姜先生应当在2016年3月23日之后的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所废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不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案件,行政相对人不能就同一行政行为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在姜先生已对涉案公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其不能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和总结后,姜先生于2016年9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9月13日)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而耽误的起诉时间,在此情况下,姜先生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同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案中,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XXX2015年度第X批次用地批复》,县政府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征收土地公告》。由于县政府未依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后,是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本案中,虽然县政府提交了《征收土地公告》的张贴照片、部分被征地户出具的《证明》和《调查笔录》,但照片不能证明《征收土地公告》的张贴时间,部分被征地户出具的《证明》和《调查笔录》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因此,县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据上述规定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程序。

综上,姜先生行政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他要求确认县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

【律师寄语】

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6个月。而且,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时效中断。通常认为,行政诉讼不存在时效中断,因为行政诉讼事关公共秩序,更强调效率,但大部分情况确是当事人更容易耽误起诉期限。为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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