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的“致富路”——融安縣徵地辦原工作人員黃書亮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2016年9月,融安縣公安局辦理一起職務侵佔案,隨著調查的逐步深入,融安縣徵地辦原工作人員黃書亮弄虛作假、貪汙國家徵地補償款的違紀違法案件浮出水面。

事情還要從2011年說起。為促進融安縣社會經濟發展,縣裡需要對長安鎮紅衛村紅衛上屯六隊及隘面村隘面屯的土地進行徵用,涉及到鉅額徵地補償款。此時,黃書亮已被抽調到融安縣徵地辦,在其中一個徵地小組裡具體負責徵地補償等工作。面對鉅額的徵地補償款,黃書亮動起了歪腦筋。

在徵地補償工作中發現“致富”契機

錯誤的“致富路”——融安縣徵地辦原工作人員黃書亮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在徵收紅衛上屯土地工作中,黃書亮主要負責土地徵收工作的丈量、登記、審核上報及後續請款等工作。

黃書亮在丈量完紅衛上屯六隊吳某某的土地回來後,獨自負責做相關材料。拿著土地丈量底表,黃書亮心裡默默計算著這塊地能拿到的補償款,這可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啊!想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卻拿著微薄的工資,遠遠比不上國家徵收這一畝三分地得的錢多,猴年馬月才能還清因買房欠下的債?日子何時才能不那麼清貧?黃書亮的心理漸漸失衡了,私慾開始膨脹。

黃書亮仔細琢磨,反覆研究,終於發現了一條“致富”之路:徵地補償材料都由自己一手操作,自己只要把土地丈量底表稍加改動,虛增一點,那得到的錢就是好幾個月的工資了。黃書亮為自己的聰明暗自高興。可轉念一想,萬一被查出來了,可是吃不了兜著走的。他既想要這“山芋”,又怕燙手。

當時徵地工作並不規範,一手材料掌握在具體負責徵地的工作人員手上,且大多被徵地村民也沒有法律意識,對於如何規範簽訂協議書不是很瞭解。黃書亮抱著僥倖的心理,在徵地協議書上動起了手腳。他將徵地面積、補償金額等具體內容與被徵地村民簽字蓋章分開打印,獨立成頁,待村民確認簽字蓋章後,按照自己想要的徵地面積、補償金額等內容進行更改,重新打印,組合成新的徵地協議書,徵地協議書就被“完美”的“偷樑換柱”了。

如此一來,黃書亮悄悄地在吳某某的協議書上虛增了0.58畝土地徵收面積。隨後,黃書亮找到時任紅衛上屯六隊另一小組組長盧某某簽字,同意將虛增而獲得的徵地款20300元劃撥到該組集體賬戶上。一來二去,一方面吳某某不知道有一筆因虛增而多出的徵地補償款的存在,另一方面盧某某對具體的徵收面積並不清楚。黃書亮以徵地款多轉了需退回單位為由,讓盧某某將錢取出。

權力成了瘋狂斂財的“工具”

錯誤的“致富路”——融安縣徵地辦原工作人員黃書亮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嚐到甜頭後的黃書亮一發不可收拾,時刻把自己“致富”的事放在心上。他並不滿足於簡單的虛增徵收面積,還與被徵地村民內外勾結、共同造假,在徵地材料上虛增土地戶名,從中撈取“油水”。

2013年,黃書亮擔任融安縣徵地辦土地徵收工作組第三小組組長,負責隘面村隘面屯土地徵收工作。整個徵地過程主要由徵收小組操作,無專門的監督人員,無材料的審核把關人員。利用這一漏洞,黃書亮很快想到了一條“妙計”:找幾個戶頭來虛報套取,應該不會被發現。黃書亮將目光放在了隘面屯伍某某身上,他不僅是被徵地村民,同時也是該屯的副屯長,還是縣徵地辦的徵地助理。具有多重身份的伍某某在這次騙取補償款中起到了關鍵作用。

二人見面後,商量虛列被徵用地騙取補償款的事宜,很快達成共識:由伍某某負責提供虛增土地的戶名以及徵地補償款下發後領取徵地款分配,黃書亮負責修改徵地資料、虛增土地面積。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伍某某將兩個兒子相關材料上報給黃書亮。之後在徵收伍某某土地時,黃書亮暗箱操作,分別在伍某某兩個兒子名下虛列徵地面積。有著多重身份的掩護,伍某某從提供虛假戶名到領取補償款都很順利,最終騙得50萬元,其中黃書亮分得12萬元,伍某某分得38萬元。

以身試法最終身陷囹圄

錯誤的“致富路”——融安縣徵地辦原工作人員黃書亮違紀違法案例剖析

因貪汙數額巨大,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壞國家工作人員形象,黃書亮被給予開除公職處分,融安縣人民法院以貪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其個人違紀違法所得已上繳國庫。

該案中,黃書亮夥同伍某某騙取到的徵地補償款共計50萬元,他只分到了12萬元,這是他始料未及的。通過調查發現,用來虛報徵地補償款的銀行卡是伍某某及其兩個兒子的,這也意味著“財政大權”掌握在伍某某手上。在鉅額的徵地補償款面前,伍某某的貪念也被徹底激發出來。雖然黃書亮多次找伍某某,想再多拿點補償款,但都被伍某某拒絕了。他仗著這筆錢本就是虛增得到的,如果被查黃書亮也脫不了干係。他料定就算不再給錢,黃書亮也拿他沒辦法。

黃書亮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的行為能夠得逞,既有當事人法紀意識淡薄、拒腐防變能力差等主觀原因,也暴露出徵地過程中管理體制、權力運行、信息公開、監督機制等方面的短板。

據辦案人員介紹,縣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全縣各重大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徵收工作,由徵地辦內部分成幾個小組負責,每個小組工作人員根據徵地任務找群眾丈量土地面積,確定權屬,製成明細表找群眾確認簽字,簽訂協議,公示後製作付款憑證,經徵地辦分管領導、財務、徵地辦主任簽字後將徵地補償款打到集體賬戶上,再由集體賬戶打到各個被徵地的個人賬戶上。本案中,所有材料均由黃書亮一個人獨自完成,無人監管,導致其一步一步走向違紀違法的深淵而不能自拔。負責審核籤批的領導對徵地標準、材料真假、面積大小等情況不進行認真監督核對就盲目簽字蓋章。如此“和諧”的氛圍,如此缺位的監督,使得涉案人員能夠毫無顧忌地騙取國家徵地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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