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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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這個和企業老闆文化有關係。

員工正常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申請,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相應規定,拋去法律法規,在企業裡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也為了能在這個時間內招到相應崗位都替補員工,因此,一般企業對正常離職員工都會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對於非正常離職員工,都是違反公司政策、不符合公司文化、被老闆否定的員工,通常這些員工都是恨不得立刻要被趕走的人,因為在老闆眼裡他們創造不了價值,如繼續留下只會提高人力成本。於是,老闆會親自與相關被辭退人員談談,一方面想通過自己領導人的威望震懾該人員,另一方面作為老闆再談判過程中有一次性否決權或一次性決定權,這樣反而能立刻對該員工作出處理決定,包括經濟補償。因此,如果被辭退員工在這種直接由老闆談判的背景下,相比人力資源談判來說很容易妥協。

如果在職場上遇到這樣的老闆,說明這樣老闆很直爽,行就合作,不行就分開。而作為被辭退員工也不要太糾結此事,該怎麼談就怎麼談,同時也為自己留個好名聲。正所謂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離開不認同,亦可收穫更大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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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是因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給公司帶來的損失需要員工承擔(緊急招聘員工的費用、因離職造成的損失等)。

但是老闆辭退員工卻並不是“只需要一次談話”,並且老闆想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的條件更加苛刻。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存在這些情況的話老闆想要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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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HR,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問題我回答。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指出,職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這是保障用工單位的用工人員的需求,避免有些關鍵崗位人才緊缺,而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中心有一定的時間篩選錄用適合的人才。

你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老闆只是一句話就辭退員工,這樣的行為是非法的,違反了《勞動法》。用工單位不得找任何藉口非法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非過失性辭退員工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用人單位經濟型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前提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剪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應當優先錄用蓓裁減人員。

也就是說,我國《勞動法》明切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問者所說的老闆辭退你一句話就可以,你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或到勞動保障部門告之。至於具體會獲得多少賠償,歡迎留言我再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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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給公司帶來的損失需要員工承擔。

在實際中員工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離職的時間,但總歸不能超過30天,一旦30天到,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解約。

2.老闆炒人只用一句話,其實需要付出代價,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況,公司才能在合約內與其解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使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這些情況,而老闆在沒有提前30天的情況下一句話直接辭退,是需要付出賠償金的。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請硬氣的要求賠償,不要輕易被公司牽著鼻子走,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不肯,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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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那麼他代價可重了:

  1. 拿出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證據。這個證據必須是法定承認的,客觀的,並且是你簽字確認的。可不是老闆的一句話說了算的。

  2. 證實你的不能勝任之後,還要安排你培訓跟調崗。即使他千方百計證明了你不能勝任,他自己招回來的員工還是不能說辭退就辭退,必須得負責到底。要安排你培訓,看是否能適合公司其他的崗位。

  3. 補償性解除。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予相對應的補償,比如工作了5年,就要補償5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假如要你馬上走,還要多給一個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這麼看來老闆要辭退一個員工,這個代價也是蠻大的吧,力度一點都不比員工走的時候要提前一個月提來的小。

勞動法還是對企業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範設置,並沒有說特別偏袒哪一方。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這個設置並不是全無道理的,作為企業的員工,你在職的時候負責了企業一部分的工作,你突然的辭職,手頭上的工作肯定需要進行交接,而企業也不會一直養著閒人一直待定,來接替走的人,所以需要一定時間招人。

作為一個負責人,有綜合素質的職場人,我們都習慣不因自己的原因給他人添麻煩,假如真的非常緊急需要走,要麼提前規劃好,要麼就跟企業商量好對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先請假或者週末再過來交接。

而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辭退一個員工,顯然是違法性的辭職操作,要麼老闆欺負員工不懂勞動法,要麼員工自己也有想辭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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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嗎?那看來這位老闆一定是土豪!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法律面前真的平等嗎?答案是否定的。

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是提前三天),但請注意,雖然法律規定了提前通知的義務,但勞動者辭職的權利是絕對的,也就是說勞動者無需滿足任何條件甚至無需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再進一步說,即使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說走就走了,會有什麼後果?基本上沒什麼不利後果,因為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想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是非常困難的。(公司管理層或者身負重任的核心人物,請慎重!)

而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呢?必須依法定的事由、經法定的程序。總的來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前者以與勞動者協商後達成一致為前提,後者以符合法定解除事由為前提。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為三大類:1、以勞動者過失為由將其辭退——《勞動合同法》第39條;2、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40條——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3、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41條——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再有,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但是終止勞動合同一般就不能說是“辭退”了。

簡而言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同意,而且又不符合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那麼老闆就是再討厭一名員工,也是沒有辦法合法地將用人單位與這名員工的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當然,強行違法地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是不可以,但仍然有可能被判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即使判令勞動關係歸於消滅,那也免不了賠一筆賠償金!

看到這裡,你還會認為老闆炒員工的魷魚是那麼簡單的了嗎?

當然,法律之所以對勞動者進行傾斜性的保護,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立法者認為,只有偏向於勞動者一方,才能使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法律面前處於實質的平等地位。但是否真如立法者認為的那樣,那就是值得再深入探討的課題了!


天津勞動法律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同樣,用人單位的利益也要得到相應保護,因此,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以防造成不必須要的損失。

1.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通知書。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 勞資雙方約定的服務期滿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勞動其間與用人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接受由用人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培訓費用而簽訂的服務協議,根據《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延伸至服務期滿,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上述條例,倘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有權追討經濟補償,因此,勞動者辭職應當注意。

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執行。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而實行經濟性栽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向工會審報理由,同樣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勞動者經再次培訓,調崗,仍未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樣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有此可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是你所講的一次談話)外,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倘若非勞動者個人原因,是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而並非只是一次簡單的談話。


不知春上秋樹


他一句話辭退你要付三個月工資,你辭職會給老闆倒貼3個月工資嗎


天潮又興文字獄


這就是錢給撐腰,也是不平等,企業需一個月去招人,員工給你一句話,你就滾蛋。


實治


老闆辭退有錢賠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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